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於1954年4月成立,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海南行政區各級人民檢察院被撤銷。1978年8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恢復重建。
歷史沿革
1954年4月廣東省人民檢察署海南分署成立。
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海南行政區各級人民檢察院被撤銷。
1978年8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恢復重建[1]。
1988年5月在中共海南省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成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籌備領導小組。
1988年9月6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正式掛牌辦公,同年9月22日和12月22日,瓊北、瓊南兩個檢察分院也分別掛牌辦公。
1991年5月經上級批准撤銷瓊北、瓊南兩個檢察分院,成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任務和活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打擊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衛國家的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國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行。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行使檢察權的活動中遵循下列原則:
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原則。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2]。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時,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信。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忠實於法律,忠實於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依靠人民群眾的原則。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要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做到秉公執法、剛正不阿。
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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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簡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18-07-11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