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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是指老年勞動者達到規定的年齡、工齡等條件後脫離工作,享受社會保險和勞動補償性質的養老待遇和權益的一種制度及由此而產生的社會行為。離休的全稱是離職休養,是中國20世紀70年代末期,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幹部所實行的一種特定的退休制度。

簡述

退休是近代工業社會的產物。它的出現是基於以下的社會條件:①人的壽命延長,活到老年的人越來越多;②現代工業社會生產力提高,有能力贍養數量較多的老年非勞動人口;③社會的發展,出現了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制度,為老年退休者提供了生活保障。西方國家最早出現的對老年人喪失工作能力後給予救濟的法令,是1889年德國制定的《老年、殘疾及死亡救濟法》。此後,世界各國隨着工業化和社會的發展,大多建立了某種範圍的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制度。退休制度一般均包括在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制度之內,是該類制度中有關老年人規定的部分。

離退休是老年勞動者生活中較重大的變化和轉折,依個人的性格、文化、能力、身體、家庭狀況、社會環境等諸多條件,將產生各異的調適過程。

離休:

離休也叫離職休養,是我國的一種特殊的退休形式,1978年正式作為一項制度建立。離休的對象主要是老幹部,具體為新中國建立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者,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者,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者;1948年年底以前在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幹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之前加入各民主黨派,一直擁護共產黨和堅持革命工作者(參加革命時間從1949年9月21日算起)[1]

1982年國務院規定的老幹部離休年齡為:擔任國家的部長、省長和相當職務者65周歲;擔任副部長、副省長和相當職務者60周歲;擔任正副司、局、廳長和相當職務者60周歲;其他幹部,男60周歲,女5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者可提前離休;工作需要並經任免機構批准者可適當推遲。國家對離休幹部實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除工資照發以外,還按一定條件和標準發給不同標準的生活補貼。具體規定為: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工資;此後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工資(均不含8級以上的老幹部)。離休幹部單列編制並由離休所在單位管理。

退休:

退休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重申了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2]。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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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