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湖南商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陝西省湖南商會,是在陝西、湖南兩省政府和領導的大力支持和親切關懷下,於2003年4月在西安正式成立;是由在陝湘商發起、自願參加的民間社團組織,也是湖南在異地成立的首家商會。商會領導層設有榮譽(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1]長;商會內部設立商貿部、會員部、維權部等機構,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工作。商會曾連續兩屆榮獲大會組委會頒發的「優秀組織獎」,省經協辦頒發的「湖南異地商會先進單位獎」;2010年度,還榮獲湖南省政府首次組織頒發的「興湘貢獻獎」。
商會宗旨
發展陝湘經濟,做好會員服務,維護湘商權益。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社團的名稱:
陝西省湖南商會
英文譯名
第二條商會的性質:
商會是在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由湘籍各類企業(分公司、辦事處)、客商投資、經營的企業以單位名義自願參加,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
發展陝湘經濟,做好會員服務,維護湘商權益。
第四條商會的職能:
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圍繞西部大開發,加強陝西、湖南兩省的經濟合作和經貿往來,密切兩省企業之間的聯繫;提供投資、招商信息;協助政府職能部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維護湖南客商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使商會真正成為湖南客商之家。
第五條商會的管理機關:
商會的管理機關為陝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陝西省經濟合作局和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
第六條商會地址:
陝西省西安市和平路22號盛唐國際大廈511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商會的業務範圍:
2、代理項目可行性報告;
3、招商引資、建築工程中介、旅遊開發、商務合作;
4、協調與職能部門的關係,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
5、產品交流與展銷,產品市場進入中介服務;
6、積極為會員提供政策調研,法律諮詢與援助,市場經濟與信息分析等業務;
7、促進陝、湘兩省間的商貿聯繫和經濟發展,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8、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開展各種會員聯誼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凡湖南籍在陝投資經商或與商會有聯繫的經濟、科學、文化教育等相關企業,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自願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商會的會員,均為團體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入會的基本條件:
1、擁護並執行本會章程;
2、自願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按規定時限自覺繳納會費;
4、自覺遵守商會的決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填寫登記表;
2、商會按程序進行考核;
3、商會審查通過;
4、商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商會的各項活動;
3、優先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及商機,優先與商會或會員從事經貿合作;
4、對商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有權要求商會協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要提交退會申請書,經商會會長常務會議批准並交回會員證。
7逾期三個月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1、認真學習並執行商會的決議;
2、自覺維護商會的名譽和聲譽及合法權益;
3、積極配合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清會費;
5、積極向商會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商會的發展獻計獻策;
6、向商會反映會員關心的問題,提供招商引資和有關信息。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
3、審議商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商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運行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書函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會長是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秉公辦事,樂於奉獻,工作能力較強;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其中:會長、秘書長均不能超過六十周歲。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兩屆,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備案。
第二十二條商會會長的職責: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2、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3、全面負責商會各項工作和活動;
4、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5、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責: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2、遵守商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3、熱愛商會事業,做到愛崗敬業,勇於奉獻;
4、協助會長貫徹和執行商會的各項決議;
6、參與審議商會的各項重大決策;
7、完成會長交辦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的職責:
1、協助會長主持商會日常工作。完成會長交辦的任務,組織實施年度、季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2、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選聘商會機構工作人員,提請會長批准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5、對商會日常工作中造成的失誤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獎勵和處罰:
1、對嚴格遵守本章程,積極開展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精神獎勵或一定的物質獎勵;
2、獎勵形式,口頭表揚、頒發獎狀、獎牌、獎旗、榮譽稱號,在商會會刊上刊登;
3、會員無故連續三次不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4、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違反紀律行為者,取消會員資格,予以除名;
5、獎勵與處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6、退會或除名,需交回會員證。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商會的經費:
商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各界捐贈;
3、下屬企業管理費、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商會費用開支,嚴格執行商會的財務制度。商會經費的支出:
1、支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及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2、支付必要的接待費用及辦公費用;
3、支付經商會領導審批的大型活動費用;
4、支付工作人員的差旅費用;
第二十八條嚴格執行國家和商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由主管領導審簽。
第三十條商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上級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商會的所有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商會聘用的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商會的財務,必須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會員公布上一年度的財務收支情況。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商會的終止和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商會終止前,須在上級部門指導下,成立3-5人的財產清算組,限期清理債權債務,寫出清理報告,並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在自行解散或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09年8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