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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是一種共和制政體總統政府首腦同時也是國家元首,是國家政治權力的中心。總統掌握行政權,與立法司法機構三權分立,形成制衡。美國是最早的總統制國家。

總統制,是一種共和制政體總統政府首腦同時也是國家元首,是國家政治權力的中心。總統掌握行政權,與立法司法機構三權分立,形成制衡。美國是最早的總統制國家,也是目前最典型的總統制國家。

特徵

優缺點

優點

如果能採用一種保證支持當選總統之執政黨或聯合勢力在立法機關之民選代表中佔多數(不必是絕對多數)之選舉制度,那就大有好處[2]:12

  1. 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失去議會多數支持而倒台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2. 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在可有效的制衡總統的同時,減少發生憲政危機的可能。
  3. 在議會中執政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同樣可以有效的制衡總統,並且總統制的反對黨不會像半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反對黨那樣容易被邊緣化。
  4. 有限的任期可以有效的防止總統任期過長而走向獨裁的局面。(只適用於有限制連任次數的國家,但不少國家並沒有限制連任次數,進而造成該國總統成為長期執政的獨裁者)
  5. 行政上可以最大限度的趨向專業化。
  6. 技術官僚不會因爲政黨輪替而受到過大的影響,對政策的連貫性有益。
  7. 清晰的三權分立制度可有效避免任何一個部門形成獨裁。[3]

缺點

拉丁美洲之經驗證據表明,在採用總統制之國家中,如果政黨發展呈高度分化;總統選舉採用兩輪選舉制、立法機關則採用競選名單制且兩個選舉不同時舉行時,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就會分裂,關係緊張,國家穩定很成問題[2]:12

  1. 總統擁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可凌駕國會執行職權,缺乏議會制衡,總統亦可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容易形成僵局及政治危機。
  2. 總統在擁有行政權同時,可對立法和司法進行支配,通過控制國會及任命大法官,繼而同時掌握立法和司法。
  3. 在議會中,即使執政黨掌握國會,執政黨不一定完全聽命於總統。一旦反對黨占多數,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
  4. 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其下台,除非總統被議會彈核及罷免,但彈核的門鑑相當高,且操作上通常涉及政治鬥爭,甚少使用,有別於不信任動議
  5. 任期制下,即使是受歡迎稱職的總統,最多也只能連任一次,必須離任;或不能連選連任,須隔一屆才能再次參選。(只適用於美國等憲法明文限制總統連任次數的國家。部分總統制國家不容許總統連任,如墨西哥秘魯智利容許隔屆參選。)
  6. 對於沒有連任限制的國家,容易形成獨裁統治。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往往都是總統專制的局面,總統皆權力獨大,長期執政。
  7. 總統權力非常大,需要完善的彈核機制和強而有力國會監督,否則容易形成獨裁統治。如非洲中美洲南美洲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過去長期出現軍事強人專制的局面。
  8. 總統依靠技術官僚治國,強化官僚主義
  9. 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部分不用或無意加入政府,因此會加強監察及批評政府,即使是執政黨的議員亦然,行政及立法容易出現緊張局面。
  10. 定期舉行的總統選舉消耗龐大經費,金權政治現象相對議會制國家嚴重。
  11. 除了美國以外,所有一開始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4]
  12. 總統不一定代多數民意,例如美國選舉人團選出的美國總統並不一定獲得最多普選票,多數制選出的總統並不一定獲得過半數的普選票,缺乏認受性。
  13. 行政權介入司法的批評,並體現在司法判決中。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三權經常出現矛盾,常出現強行政,弱立法。1933年大蕭條後,羅斯福頒布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取得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但保守派佔多數的美國最高法院卻經常駁回一些法令。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布羅斯福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來取得工資補償時,被控方律師則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此後羅斯福為加快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了「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數目,企圖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下。這就引起了全國範圍的激烈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大部分並無違憲。當時大法官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讓。及後因部分大法官退休及死亡,使羅斯福得以提名及任命大法官。[5]此後,歷任總統均會在任內通過提名與其意識形態相近的大法官,以發揮政治影響力。[6]

實行總統制的國家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相對其他兩種主流體制(半總統制議會制)之政權數量較少,多集中在美洲非洲中亞,總統制以美國為代表。[7]

  • {{country data Afghanistan阿富汗總統作為阿富汗的國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腦,阿富汗首席執行官只是作為政府首席部長,類似於美國國務卿的職務。
  • flag|flag/core|name=|variant=Angola|size=|link=}}
  • flag|Republic of Artsakh阿爾扎赫總統作為阿富汗的國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腦,此前有阿爾扎赫總理作為政府首腦的職務。2017年2月的017年阿爾扎赫憲法公投|Nagorno-Karabakh 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 2017|公投}}後廢除阿爾扎赫總理職務[8][9]
  • flag|Argen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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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untry data Iran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實行政教合一總統最高領袖同時作為國家元首,總統作為政府首腦,負責主持伊朗政府的對外工作,最高領袖才是伊朗的最高領導人。參見伊朗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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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總統制但總理為超級部長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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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untry data Guinea
  • flag|flag/core|name=|variant=South Korea韓國實行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總理同時作為政府首腦,總統負責主持政府的對外工作,國會行使對總理的同意權,但總理向總統負責,總統領導內閣。參見韓國政治。|size=|link=}}
  • flag|Gab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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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lag|Yemen}}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