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计厅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湖北省审计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审计机关。
职能调整
划出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新增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根据审计署的统一组织、授权,对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设在本地区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3、根据审计署的统一组织、授权,对中央在鄂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4、组织协调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直接对省管干部和省属企业法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转变职能
1、将审计厅原派驻省政府部分厅(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将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调整为由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
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我省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我省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市(州)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2]。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三)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
5、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组织对有关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州)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州)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出省直有关部门的审计机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配合省政府派出的稽察特派员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通过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进行行业管理;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省审计专业培训。
(九)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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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法律快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搜狐,2018-10-17
- ↑ 湖北省审计系统强力推进“电脑审计”,搜狐,200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