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衣衛指揮使司
锦衣卫指揮使司史籍中并无“锦衣亲军都指挥使司”这一名称,正式的为“錦衣衛指揮使司”(見於《明實錄·太祖高皇帝實錄》卷160,乙卯條),是正式的卫所名称。亲军之名多为后世讹传,簡稱錦衣衛,是明朝所设的特務机构[1] ,直接向皇帝負責。其出門辦事的校尉被雅稱為緹騎。洪武十五年(1382年),在原親軍都尉府及所屬的儀鸞司的基礎上改制而成。下轄經歷司、南北鎮撫司及親軍所、馴象所等十四所。永樂後,分為錦衣衛與南京錦衣衛。
目录
制度
明初的軍制比較簡單,其基層單位是“衛”和“所”,每衛轄正規軍士约5,000人,其下設所,分為千户所和百户所,京城的禁衛軍所轄衛所為48處。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决定改革禁衛軍,建立了十二個親軍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錦衣衛”。在錦衣衛組織當中,皇帝為直接的管理者。
- 锦衣卫掌卫事:僅設一人或兩人同掌衛事,多以左右都督(正一品)《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一十八:錦衣衛掌衛事都督同知朱寧奏提督官校副千戶趙璽等、都督僉事(正二品)、都指挥使(正二品)、都指挥佥事(從二品)等一二品勋臣充任。
- 指揮使:正三品,名义上的锦衣卫长官,明代许多勋臣后代被授予该官职,实际上是不管事的虚衔,并且可以同时有多人领有该衔。
- 指揮同知:從三品,設置二人,輔佐指揮使。
- 指揮僉事:正四品。
- 南、北鎮撫司鎮撫使:正五品,各設置一人。
- 千户:正五品,設置十四人。
- 副千戶:從五品。
- 百戶:正六品。
- 試百戶:從六品。
- 總旗:正七品。
- 小旗:從七品。
- 力士:普通軍士。
- 校尉:普通軍士。
其中北鎮撫司任務是「專理詔獄」,之後於明憲宗成化元年(1465年)增鑄北鎮撫司印信,一切刑獄專呈皇帝,毋需通過指揮使轉達,而錦衣衛官員中不掌詔獄者亦不得干預其事。著名代表詔獄案件為:明初大將軍藍玉謀反案及明末首輔周延儒案,均為錦衣衛偵破立功。
「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與大理寺)無權干涉錦衣衛所處理的案件。通常錦衣衛在逮捕嫌犯之前,需由刑科給事中簽批“驾帖”才可行事,作用相当于现代的逮捕令(非指“腰牌(識別証)”)。早期加入錦衣衛都会经过严格地审查和考核,要求良民,無犯罪紀錄,后经过训练与挑选最终决定。后期若有錦衣衛逝世,他的親屬,如親兒或是親兄弟,可成為其替補,無兒或兄弟則會於市上選擇合條件的人作為代替,故錦衣衛中不會出現職位有空缺的情況。
《万历野获编》卷21《驾帖之伪》:「祖制:锦衣卫拿人,有驾帖发下,须从刑科批定,方敢行事,若科中遏止,即主上亦无如之何。如正统王振、成化汪直,二竖用事,时缇骑偏天下,然不敢违此制也。」錦衣衛「驾帖」拿人必须经过刑科给事中「佥签」。
《明世宗实录》嘉靖元年十二月辛丑:「旧例,厂卫赍驾帖提人,必由刑科佥批」,也就是廠衛拿人必須由言官給事中行封駁,万历朝,因神宗「怠政」,天下官员有缺不补,以至驾帖发出,因刑科无官没法「佥签」。而刑科无人“佥签”,锦衣卫亦不敢率尔抓人,錦衣衛官校持签印完整的驾帖,至刑科“佥签”时,还必须持有奏章的原件以备勘合,驾帖拿人,初期仅仅限于京城左近,弘治、正德间,緹骑开始至外地拿人,但需要各衙门會簽以防假冒。
《殊域周咨录》卷9《云南百夷附》:「臣闻驾帖下各衙门则用司礼监印信,该科挂号皇城各门俱打照出关防,皆所以禁诈伪也。」驾帖拿人,定制拿一人奉一帖,不允许一帖拿多人,根据明制,奉驾帖拿人是锦衣卫的正差,本与内侍无关,而天启朝至有宦官提驾帖直接拿人,遭遇反抗的事情:梁本《明熹皇帝录》天启四年六月乙巳:「刑科给事傅櫆奏:佥驾帖原有常规,增差内官,大违明制。万燝被殴,林汝翥不过畏内珰之凶锋,恐不得以正命死耳。内官百十成群执之,亏损圣德莫此为甚。上命今后驾帖如旧。」而明熹宗天啟朝時魏忠賢掌權不過八年,卻讓人以偏蓋全認為明一代276年錦衣衛都為如此。
他們直接聽命於皇帝,可以逮捕任何人,包括皇親國戚,並進行不公開的審訊。也有参与收集军情、策反敌将的工作。
錦衣舊例有功賞,惟緝不軌者當之。其後冒濫無紀,所報百無一實。吏民重困,而廠衛題請輒從。三法司視成案,有所出入輕重,俱視中官意,不敢忤也。有部份人為得賞賜制造冤案,如劉學孟案,凌遲滅族平民。
業務職掌
錦衣衛的業務職掌為「掌直駕侍衛、巡查緝捕」,這一句話就包括了錦衣衛的兩大執行機構與職權:
一、大漢將軍:主管皇帝侍衛、展列儀仗、傳遞皇帝命令以及職掌廷杖等事項,即一人名万户,下至干部千户,百户,十户像今日连营长,可以說和一般禁衛軍毫無不同(只有職掌廷杖此項為錦衣衛獨有)。
沿革
锦衣卫原名亲兵卫,雀起成名是在朱元璋与原渔夫出身的陈友谅在1350年代决战的鄱阳湖水战近月,也是史上用箭量最多名战,名言罄南山之竹即出自于此,南山在鄱地,罄竹是为赶造箭杆,此战朱能来去自如,即身着铁甲的亲兵卫围遶保謢朱,反观陈只能枯坐舟中,等回报再命令,最后陈开窗探外时脖中流箭身卒,锦衣卫此战一战成名
1361年,朱元璋仍是吳國公時代,改樞密院為都督府轄錦衣衛前身的「拱衛司」(並無「御用」二字),秩正七品,管領校尉,后改拱衛指揮使司,秩正三品。再改為都尉司,終改為「儀鑾司」(《大明會典》云錦衣衛本儀鑾司),洪武二年設置親軍都尉府,儀鑾司改隸親軍都尉府,十五年、罷府及司、置錦衣衛為十二親軍衛之一(天子六軍)。
朱元璋在建國後,因循歷代稗政設錦衣衛鎮撫司,掌本衛刑名,兼理軍匠,其下有專司偵察的官校。錦衣衛於是開始兼掌緝捕、刑獄之事。
洪武十三年,發生胡惟庸案,朱元璋對臣下更加不信任,至洪武十五年(1382年),正式建立錦衣衛組織,首任指揮使是楊憲,後續是毛驤、蔣瓛、紀綱、夏煜。
爾後洪武二十年,太祖以治錦衣衛者多非法凌虐,乃焚刑具,詔內外獄咸歸三法司(即洪武十五年到洪武廿年這幾年期間非法凌虐,藍玉案由三法司審理)。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因朱元璋認為此一酷政不可以長期存在,再加上;於是下令大削錦衣衛的權力(「詔內外獄無得上錦衣衛,大小咸經法司」)如废除。所以胡惟庸案與藍玉案(由皇太孫朱允炆及吏部尚書詹徽審理)皆與錦衣衛無多大干係。
到了明成祖朱棣發動靖難之役成功後,為了鎮壓建文舊部與壓制原先支持建文帝的臣民對他的不滿,於是恢復錦衣衛的所有權力並有所加強,如永樂十三年(1415年)《永樂大典》總裁官解縉被紀綱置於雪地凍死即為一例。袁彬官至特授勳上柱國、左軍都督、升授光祿大夫,是最顯赫的指揮使。憲宗成化年間,錦衣衛北鎮撫司的刑事可以不照會本官廳而直接處理,且即使本司所下達的命令也是由北鎮撫司所草稿完后提呈上去等候批准的。錦衣衛自李自成起事,明思宗任命的都指揮使吳孟明之後,延續至1661年南明昭宗的錦衣衛指揮使馬吉翔與掌衛事任子信於咒水之難被殺才可說是正式結束長達290年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