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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是古代东亚律令制下与良民相对的贱民的一种,是指受特定主人役使者。奴是性,婢是女性。奴婢没有选择住处与职业的权利,他们可以被买卖,不可逃走,但主子也可能释放他们。奴婢法律上介于人与物之间[1]

历史沿革

说文解字》:“婢:女者卑也”;“古代称罪人的男女家属没入官中为奴者”,即“男为奴,女为婢”;佣人身份的侍女通常是平民出身,而卖身为婢的侍婢则是贱民阶级;当一个女性成为侍女后,主人往往会替她取一个新名字。

中国奴婢制度在秦汉时代已有,战争俘虏、犯重罪的人会没为官奴,在官宫工场与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产农民投入豪强手下产生,成为私奴婢者,主人往往会为他们取新名字,称为奴婢名,以示卑屈、顺从,当服侍的主人更改时,新的主人有权更改其名字。如《红楼梦》的花袭人,本名花珍珠,原是贾母的侍婢,后来送给贾宝玉,贾宝玉就为她取名“袭人”。

在律令制前主人杀奴隶没罪,但唐朝后期有著名女诗人鱼玄机因杀害婢女,就被判处死刑处死,可见奴婢得到较多保障。之后主人不可再私自处罚(不可擅自黥面)。宋代渐以雇佣制取缔,但元代灭金的过程掠民为奴相当严重,被掠之金人称之为驱口,又称之为官户或监户,而蒙古帝国最大驱口来源为室韦部的世仇蔑儿乞人,明清之后私奴婢制逐渐废止,有些转为长工,到19纪世纪还有苦力制。

光绪三十二年上海发生黎王氏案,两江总督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买卖人口折”,修律大臣沈家本开始着手整理大清律例内关涉奴婢诸条,但碰到内外保守势力及王亲贵族等既得利益者制肘,此案一直被搁置到宣统年间,方奏请办理。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依约法及临时大总统宣言开始废除奴婢制度,但北洋政府并未出台相关民法,而延续大清律例致不少人家仍有奴婢。1926年中华民国参与国际联盟于日内瓦签署《禁奴公约》[2],民国十七年(1928年)北伐成功后,出台相关法律奴婢制被彻底废除。

日本奴婢制度

日本奴婢制度在邪马台国时代已有(卑弥呼有侍婢千人,死时以百个奴婢陪葬)。奈良时代律令制下五色之贱中奴婢分官奴婢与私奴婢;律令制崩壊后,900年代奴婢制度废止,但奴婢改成农奴制、部落民继续生存至明治4年,日本的奴婢主要从事家内工作而不是社会生产主力。明治4年(1871年)差别阶级解放令发布,包括诸多政策连同农奴制一同被名义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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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奴婢法律上介于人与物之间,行知部落,2020-3-4
  2. 禁奴公约,世界数字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