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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又称“比较法”对不同历史时期或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是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研究方法是用以揭示这些法律差异性、共同性的比较方法。任务是确定不同法律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揭示它们各自本质、特征及其发展规律。根据研究对象的具体化状况,比较法学划分为不同的分支学科,如比较宪法、比较行政法、比较刑法、比较民法、比较经济法、比较诉讼法等。采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财期,.以及在中国的战国时期就已出现。作为法学学科的比较法学的形成,是在19世纪后半叶。主要原因在于:这时欧美主要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国际间的渗透增多,落后国家也力图改革法律以促进自己的发展,法律的比较研究成为需要,引起研究比较法学的兴起。1869年在巴黎成立了法国比较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学大会,欧洲各国的比较法学者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和作用等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比较法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进入了相对稳定的状态,经济繁荣,科学技术日益发展,国际交往日益密切,各国也日益注重法制建设,比较法学得以复兴并进入蓬勃发展阶段。

词语释义

比较法学是指有关法律比较的知识以及对法学[1]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并不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

基本作用

有助外贸发展

一个合格的外交官或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的条件之一,是熟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在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在大学设立罗马法讲座,以培训英国派往欧洲大陆各国的外交官;1920年法国里昂设立第一个比较法研究所,旨在培养法国对外贸易的法律顾问。

有利立法工作

自古至今的立法都表明,开展比较法的研究有利于立法工作。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政治家梭伦(约公元前635~约前560) 在为雅典立法时,和公元前 5世纪中叶古罗马共和国十人团在制定 《十二铜表法》时,都曾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19世纪以来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立法和比较法的发展更是联系密切。即使就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来说 ,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同样存在可以相互借鉴之处。

促国际法发展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所运用的国际法[2]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种一般法律原则的确定,显然需要借助于比较法的研究;它也有助于国际协议(条约、公约等)的达成。

推动法制研究

孟德斯鸠对东西方国家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于论证他所说的“法的精神”。19世纪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H.J.S.梅恩对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过比较研究进行的。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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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第一课(比较法学概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