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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基金会

图片来自laf

法律扶助基金会英语:Legal Aid Foundation),全称为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通常又简称为法扶会法扶,正式成立于2004年7月1日,是台湾的一个以“为经济上的弱势者支付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提供法律的专业扶助,实现诉讼的平等权”为宗旨,由政府所捐助设立的私法人组织,也是台湾第一个公办民营法律扶助机构,主管机关与捐助成立者为中华民国司法院。第一任董事长蔡墩铭,第二任董事长为古登美,第三任董事长为吴景芳,第四任董事长为林春荣,第五届董事长为罗秉成,后因第五届董事长罗秉成入阁,担任政务委员一职,因此由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吴志光董事担任代理董事长。经第五届董事会改选后,目前董事长由万国律师事务所特别顾问范光群律师担任。[1]

组织源起

台湾的诉讼制度,在社会逐渐资本主义化后,其优势慢慢地向富人倾斜,“法律是有钱人的专利以及穷人的梦魇”成为人们不得不接受的事实。虽然各法院检察署设有为义工服务中心,然而专业性及案件之涉入性往往不足;而又由于义务辩护律师的可遇不可求,公设辩护人制度之不彰,加以各制度间零星而欠缺水平整合,使得真正的经济弱势者难以得到有效又完整的协助。

在这个背景下,1998年间,由林永颂律师及郑文龙律师发起,结合“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台北律师公会”及“台湾人权促进会”三个团体,参考世界各国法律扶助、法律救助机构之运作,开始推动台湾的法律扶助制度。

1999年7月,司法院主办的“全国司法改革会议”作成“推动法律扶助制度”决议,因与发起者的目标一致,因此加深推动之决心。2003年12月23日,经过民间之多方奔走及司法院之支持,立法院三读通过《法律扶助法》。2004年1月7日《法律扶助法》公布施行,同年4月28日法律扶助基金会完成法人登记,7月1日法律扶助基金会正式受理民众申请。

组织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除总会外,目前共有22个分会。除最早于2004年7月1日受理民众申请时同时于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莲等县市成立的5个分会外。2005年1月又于桃园新竹彰化宜兰台东等5县市成立分会;在发起律师的坚持下,该年7月,又快马加鞭地增设基隆苗栗南投云林嘉义屏东澎湖金门以及马祖等9个县市的分会。2006年12月,再成立板桥分会(现已更名为新北分会),并于2009年8月31日成立士林分会,2017年8月成立桥头分会,以及2018年3月12日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务中心,为弱势的民众服务。

制度说明

为了使资源能妥善利用,以造福最需要的民众,申请法律扶助要具备两个条件:(一)申请人申请扶助的案件不能显无理由,亦即在诉讼上有胜诉的可能。(二)申请人全户人口的资力(包括全户人口的总收入以及总资产)需低于基金会的扶助标准;或是申请人本人属于符合台湾的社会救助法所规定的低收入户,并提出证明文件。如果申请的个案为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辩护案件,则例外的不审查申请人的资力。

具体流程系在资力审查后,与审查委员进行面谈,以了解案件是否显无理由,嗣后再由三位审查委员进行评议,以决定个案是否须加以扶助。

另外由于至2006年9月止,金门只有二位律师,而马祖更是无任何律师,且因为地处偏远,所以此二地通常会与台北分会透过视讯或电话的连线,进行案件的审查与评议。

目前法扶会的案件是以诉讼代理为主。自2009年4月起,法律扶助基金会推出“扩大法律谘询”专案,透过简式资力审查,民众不限经济条件,均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谘询服务,扩大法律谘询服务预约可透过网路www.laf.org.tw办理;自2015年5月起,开办电话法律谘询服务,提供民众有关劳工案件、债务问题、原住民案件之法律谘询,并于2017年11月起新增家事案件类型的法律谘询服务,以电话预约412-8518手机请加02,通话时间限于20分钟。[2][3]

未来挑战

台湾的法扶会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在于经费之不足,每年5亿元新台币的经费,相较于欧美国家与日本动辄相当于数十亿、百亿新台币的经费,已显短蹙;即以邻近的香港为例,2004年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服务局 1年扶助经费达7亿8千万港币,折合台币约30亿元,以香港当时的684万人口约为台湾的4分之1,经费却达5至6倍。相差不可以道里计。

另外,人员的不足亦是法扶会的一大挑战,至2015年11月止,法扶会共有14位专职法律扶助案件律师,其馀律师须统一委由法扶会派案予其馀自愿参与个案的执业律师。在每年有上万件申请法律扶助案件的情形下,增加整体个案扶助品质,将是法扶会有待努力的目标。

社会评价

法扶会的成立,的确使得社会上的经济弱势族群也受到帮助,据法扶会的资料显非,无论民事刑事案件,皆有逾半的申请人因法扶会的协助而受到实质助益。数千名参与扶助的律师只接受法扶会补助一般个案市场行情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律师费,更显示台湾法律专业人士回馈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然而,亦有报导指出,法扶会个案审查有时流于草率,有些民众伪装低收入户,滥用法律扶助制度,让国家出钱替他打官司。对此,法扶会则认为资格审查不宜过度设限,以免有害制度美意。

其次,由于接手法扶会个案之报酬较市场行情低许多,以致可能有不少愿意接案的律师,不是因为平时本系收入欠佳而以法扶补贴者;就是欲训练自己诉讼技巧的新进的律师,导致扶助案件的数量提升之际,品质未能同时提升,而又陷入诉讼“富人优势”的循环。

不过,无论如何,法律扶助的制度化在台湾乃系初步建立,多数舆论认为法扶会目前之作为瑕不掩瑜,未来的运作若逐渐上轨道,台湾的人权将因此获得更周延的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