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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municipality)是許多單一制國家的一級行政區之一,多設置於大城市地區。此名稱主要由中國大陸、台灣、越南、大韓民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等漢字文化圈的國家和地區採用。其字面上的意義為: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建制的都市。
歷史
升格為直轄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較多,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1],取代此1921年《市自治制》所規定的特別市,特別市的地方自治屬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長此後至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就如同直轄市字面上的含義一樣,這種行政區劃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權的色彩。
1990年代,大韓民國進入全面地方自治時代之後,這一名稱被認為不適當而率先更改行政區劃之用語。韓國於1994年12月修改韓國《地方自治法》並改為廣域市;同年,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直轄市自治法》(現由《地方制度法》取代),將直轄市長改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但直轄市的名稱並未更改,而且直轄市在經費及資源的分配上均較其餘省轄縣市而有優勢。中華人民共和國曾在1950年將直轄市市長改採間接選舉(後有間斷)。另外,在非漢字文化圈的國家,那些作為一級行政區的大型都市也常常被翻譯做「直轄市」,以獨聯體國家最為普遍。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由直轄市管轄的次級行政區劃有市轄區、縣等;重慶直轄市還有自治縣的設計。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時,中國大陸共設有12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武漢(今武漢市一部分)、鞍山、撫順、瀋陽、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慶、廣州。到1950年初,除北京及天津外,皆為大行政區代管。
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區改為東北大行政區代管的旅大直轄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轄市市降為江蘇省省轄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長春市和松江省哈爾濱市升格為直轄市。1954年6月19日,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長春、哈爾濱、西安、武漢、廣州、重慶直轄市皆降格為省轄市。1958年,天津直轄市降格為河北省轄市,至1967年恢復。
1997年3月14日重慶市重新恢復直轄市建制[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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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國的【市】,道客巴巴,2017-11-13
- ↑ 1997年3月14日 重慶直轄市設立,歷史上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