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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现有19个内设司、局,“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也设在其中。另外,教育部还直接管理15个教育类社会团体组织

沿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1952年11月增设高等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1954年,重新组建教育部,将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并入教育部;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并入教育部。1964年7月,恢复高等教育部。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再次并入教育部。

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教育部,成立国务院科教组。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恢复教育部[1]。1985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六届十一次常委会决定撤销教育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简称国家教委)。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职责

根据《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教育部承担下列职责:

  1. 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2.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3.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中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4.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5.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6. 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7.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8.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9.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10.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11. 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中国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12.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13. 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14. 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待、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15. 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中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16.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17.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相关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