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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自治區[1]的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實行主席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改革部署
自治區本級共設置黨政機構60個。其中,黨委機構17個,政府機構43個。《方案》明確了黨政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
一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二是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着力點,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開展自治區各級機構改革,改革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理順職責關係。
三是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黨委負總責,統籌推進各層級、黨政群各領域改革,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積極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促進各方面改革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發揮改革整體效應。為建設亮麗內蒙古、共圓偉大中國夢提供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改革特點
一是始終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旗幟鮮明地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改革的政治主題和首要任務,從體制機制上對全面加強黨的領導作出制度安排,有力地加強了黨對各領域各方面的領導。如組建了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自治區黨委財經委員會、自治區黨委外事工作委員會等。
二是有力加強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更好地發揮自治區黨委職能部門作用,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工作的歸口協調管理職能。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統一領導自治區民族工作、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宗教工作和僑務工作。
三是全面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這次機構改革[2],把更加重視民生和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擺到了突出位置,加大機構調整和優化力度,組建了一批新機構,充實了新職能,着力構建有利於更好服務人民群眾的機構職能體系。如組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等,強化了生態保護、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使各類機構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有更大作為。
四是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嚴格落實中央「規定動作」不打折扣、不搞變通,堅決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做到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上,與中央和國家機關保持基本對應。
五是體現出了內蒙古特色。充分發揮中央賦予地方的自主權,準確把握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國家重要能源基地、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戰略定位,因地制宜設置能源局、林業和草原局、口岸管理辦公室,優化調整自然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責,從體制機制方面加強對自治區戰略定位的支撐和保障。緊密結合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的區情特點,着眼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進一步調整優化脫貧攻堅、區域協調發展、營商環境建設等方面機構和職能。
改革方案
深化自治區人大機構改革。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在整合相關專門委員會職責的基礎上,組建自治區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
深化自治區政協機構改革。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優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將自治區政協農牧業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政協農牧委員會。將自治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自治區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深化群團組織改革。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着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優化機構設置、完善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群眾功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群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深化自治區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實施範圍,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改革要求
本次機構改革組織實施過程中,全面貫徹落實「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和「先轉隸、後三定」原則,有組織、有紀律、有步驟推進。有序做好新機構組建、辦公場所調整、人員轉隸、職能交接等工作。其中,自治區本級在11月全面完成新組建部門掛牌、人員轉隸(含事業單位)、「三定」規定(草案)報送等工作12月底前基本落實到位。各級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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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內蒙古自治區概況,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門戶, 2020-06-08
- ↑ 權威解讀《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搜狐,201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