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十多年来,广东省消委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广东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1]。
法律地位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1】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拨付必要的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给予支持。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条规定
省、市、县(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同【1】
宗旨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定职能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宣传国家有关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依据;
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开展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理论研究。
获得荣誉
2020年3月12日,荣获2018-2019 年度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先进集体。
2019年12月22日,荣获“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11月,被授予“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2]”称号。
2021年12月,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2020-2021年度消费维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 ↑ 关于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看这一篇就够了 ,搜狐,2021-11-17
- ↑ 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全国),搜狐,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