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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湖北商会是在石家庄湖北商会成立两周年后,经过商会领导班子协商,在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各地湖北老乡支持下成立的。商会在以会长张新贤为首的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分会的大力支持和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商会、乡友、当地同行的普遍好评。商会现有会员企业一百余家,会长、副会长十余人。商会会员[1]行业主要涉及房地产、建材、装饰、传媒、服装、加工、百货、汽贸、机电、化工、旅游和餐饮等10多类。年销售额(含产值)20多亿,上缴税收过亿元。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机构简介

商会先后获得2009、2010年度连续两年被石家庄市工商联评为“先进商会”;2009年被湖北省工商联授予“招商引资优秀组织奖”;2010年获得湖北省政府颁发的“促进经济协作创业兴鄂先进商会”等荣誉称号。

商会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也在不断积极推进冀、鄂两地的经济合作交流。2009年10月18日,在商会的积极工作下,石家庄市和湖北十堰市缔结为友好城市。这对于促进两地经济政治交流往来具有重要意义,也必将推动两地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

作为一个商会组织,参与公益活动、积极回馈社会,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商会自成立以来组织、参与了多次公益活动,包括捐款、献爱心等各种形式。2008年,商会参加了为湖南冰雪灾害的赈灾义演活动,为灾区捐款一万元。接着为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捐款几十万元。2009年,商会也多次帮助贫困学生,2010年,商会为有患白血病的湖北老乡筹集到11多万元的治疗款。在市委统战部组织的“百企帮百村”活动中,商会领导积极响应号召,为对口帮扶单位解决了资金难题。2011年,我商会为在京打工不幸被烧伤的湖北老乡筹集14多万元的治疗款,及时解决了治疗阶段资金不足的问题。迄今,据不完全统计,商会累计捐款已达百万余元。我们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在异地湖北商会和来冀务工的湖北老乡中,树起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为会员维权服务方面,商会也是不遗余力。2008年,我们为一名会员孩子因医疗事故夭折进行了法律援助,为会员争取到8万元的医疗事故赔偿。同年,商会又帮助被非法殴打致伤的会员争取到了29000元的伤病赔偿。2011年,商会为湖北老乡维权争取到近70万元的赔偿费。商会在为会员维权服务上,尽心尽力,获得了广大会员和湖北老乡的认可。

为了增强商会内部的联系,提升内部会员整体素质,我商会每年组织商会会员参加三十余次关于员工招聘、企业素质的提高、 CEO掌控力的专业提升等不同类别的培训活动。今年,商会也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有很多会员表示:通过商会的平台了解到的培训信息对自己帮助很大,有的在后期与培训单位达成了长期合作意向。同时,为了保障商会会员的身体健康,我商会每年定期组织会员进行全面体检,充分体现了为会员做实事的宗旨。

前进中的河北省湖北商会将以“团结在冀楚商,搭建合作平台,加强沟通交流,推动企业发展”为宗旨,认真贯彻“会员办会、制度管会、交流兴会、以商养会、实力强会”的工作方针,强化商会自身建设,教育会员遵纪守法,引导会员创业敬业,鼓励会员关爱社会,服务会员诚信创新。充分发挥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与各兄弟商会携手并进,为楚商崛起而奋斗。

河北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湖北商会,英文名: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湖北商会,是由在河北省的湖北籍民营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在省工商联指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针。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广大在冀楚商,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充分利用,为冀、鄂两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河北省工商联[2],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中宏汇景家园16栋2单元1104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能:

(一) 参与发展社会经济,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引导会员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公私观、信誉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排优解难、协调关系、调解纠纷;

(五)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六) 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七) 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八) 为发展社会经济,拓展产品销售市场,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进行商务考察,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九)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类型: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企业会员是湖北籍人士为所有者的企业单位。

(二) 个人会员是企业中的湖北籍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和经济理论学者、法律工作者及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本学科、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在企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三)系湖北籍在河北的工商企业、工商业经营者及湖北籍的参与经营者。

(四)凡在司法、公安、检查、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登记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湖北籍在冀人员不吸纳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交会长工作会议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监督的权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理事长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及法律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本商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 接受会员及其他有关人士的捐款;

(三) 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徽标释义

湖北、河北的首字母缩写“H”、财源、九凤神鸟

标志造型由两个腾飞的九凤神鸟组成,寓意湖北商会飞黄腾达,向心的腾飞,也代表了商会成员的团结共进;同时,又如同一个古钱币,象征财源滚滚;另外,标志造型又是湖北和河北的首字母“H”的变形。色彩采用红黄色调,象征着商会辉煌的未来。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视频

河北省湖北商会 相关视频

2018年度河北省湖北商会年会会长西柏坡的年会讲话
湖北商会十周年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