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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爱国拥军促进会于2011年9月9日成立,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拥军杰出代表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理事会[1]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济南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济南爱国拥军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Jinan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Patriotism and Support for the Armed Forces,缩写为:JNPPSAF。

第二条 本会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拥军杰出代表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理论为指导,围绕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广泛动员、联合济南社会各界拥军力量,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搭建政府与社会、军队与地方、个人与组织合作平台,进行有益于爱国拥军的相关工作和实践,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民政局,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市建设路99-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爱国拥军政策,完成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配合政府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和随军家属,落实军(烈)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军人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

(三)积极开展军(警)企共建共育活动,定期互访,解决难题。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行业拥军、社区拥军、智力拥军活动,集中财力、物力、人力为部队解决实际问题。

(四)宣传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为爱国拥军、优抚安置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召开双拥工作发展论坛、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学术会议等活动。

(六)反映社会各界在拥军优属工作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在开展拥军优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爱国拥军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积极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名誉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爱本会所从事的事业。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五)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表达能力,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团队合作意识。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本会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五)提出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协会组织的各项有偿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收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调动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 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员证,由本会授权单位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在县(市)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分会或办事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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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