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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愛國擁軍促進會於2011年9月9日成立,是濟南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各界擁軍傑出代表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理事會[1]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濟南愛國擁軍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濟南愛國擁軍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Jinan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Patriotism and Support for the Armed Forces,縮寫為:JNPPSAF。

第二條 本會是濟南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各界擁軍傑出代表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2]理論為指導,圍繞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廣泛動員、聯合濟南社會各界擁軍力量,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搭建政府與社會、軍隊與地方、個人與組織合作平台,進行有益於愛國擁軍的相關工作和實踐,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是濟南市民政局,接受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濟南市建設路99-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政府的愛國擁軍政策,完成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二)配合政府接收安置退伍軍人和隨軍家屬,落實軍(烈)屬各項優先優惠政策,協調解決軍人子女入學、入托等問題。

(三)積極開展軍(警)企共建共育活動,定期互訪,解決難題。開展科技擁軍、文化擁軍、行業擁軍、社區擁軍、智力擁軍活動,集中財力、物力、人力為部隊解決實際問題。

(四)宣傳在開展擁軍優屬活動中成績突出、效果明顯的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獎勵為愛國擁軍、優撫安置事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組織召開雙擁工作發展論壇、座談會、經驗交流會、學術會議等活動。

(六)反映社會各界在擁軍優屬工作方面的意見和要求,開展擁軍優屬工作諮詢服務,幫助解決在開展擁軍優屬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七)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愛國擁軍領域有較大影響的單位或個人。

(四)積極支持軍隊和國防現代化建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註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根據需要聘請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副會長。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愛本會所從事的事業。

(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五)有較強的人際溝通表達能力,工作積極主動,具有團隊合作意識。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管本會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文件;

(五)提出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協會組織的各項有償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收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在調動或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 9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名稱及與本會有關的專用標誌(如會徽、會旗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團體、協會和個人均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員證,由本會授權單位統一製作、頒發,任何單位、團體、協會和個人均不得複製。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在縣(市)區、行業和企事業單位設立分會或辦事機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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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