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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书法家协会1984年10月,绍兴市书法工作者协会成立,后更名为绍兴市书法家协会。绍兴市书法家协会是由绍兴市文学艺术联合会领导和浙江省书法家[1]协会指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市书协的成立,标志着绍兴市书法事业进入一个有组织、有领导、有发展规划的全新阶段。绍兴市书协以传承和弘扬兰亭精神为己任,以普及提高、壮大队伍、繁荣创作为目标,围绕中心,开展工作。绍兴市书法家协会下属六个专业委员会:创作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妇女书法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文化促进委员会、篆刻委员会。现有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126人,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469人,绍兴市书法家协会会员1245人。

绍兴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绍兴市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系绍兴市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自愿结合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2]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团结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崇德尚艺,推陈出新,为繁荣和发展我市书法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系绍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浙江省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并依法经绍兴市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区、市(县)基层书法协会是本会的团体会员;系统、行业等部门(单位)的书法团体,按自愿原则与一定的程序,可以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绍兴市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书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书法创作、比赛和展览交流活动;

(三)组织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的活动;

(四)组织国内外书法创作、展览和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赞成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书法领域从事创作、理论研究、教育培训、编辑、翻译、出版、展览有一定成绩者;

(四)热爱书法,推动书法事业发展有积极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各区、市(县)申请者须经所在区、市(县)书法协会推荐;并提交入选(展)作品的照片及发表、参展、获奖(入选)证书等复印件和一寸证件照3张;

(二)经主席团会议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根据批准名单发给会员证;

(四)本会会员申请加入浙江省书法家协会,符合条件者,本会予以推荐;

(五)本会会员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户籍迁出绍兴市区域范围,会员资格自动终止。如有转会要求,出具证明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支持所在地区、部门的书法工作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缴还会员证。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或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绍兴市文联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委托主席团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向上级协会推荐会员;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主席提名决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主席团负责日常工作和决定理事会授权的重大事务。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由市文联党组提名确定候选人。理事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的组成:

(一)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组织协调能力者;

(二)本会的专业创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区、市(县)书法协会主要负责人;

(三)本会的创作骨干;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

(四)因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士;为书法事业的发展,可设立名誉职务;

(五)专业创作委员会和基层书法协会负责人,原则上以席代位,实行替换制,由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为继续发挥老一辈书法家的作用,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名誉职务,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予以聘请。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同性质)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并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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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