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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应物(737年-791年),字义博京兆郡杜陵县(今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唐代诗人。《唐诗三百首》收录韦应物诗12首。

生平

開元二十五年前後出生[1],出自京兆韦氏逍遥公房,是关中郡姓首族。曾祖父韦待价武则天时宰相。祖父韦令仪梁州都督。父宣州司法参军韦銮,工於繪畫,[2]惜已家道中落。韦应物为第三子。[3]


韋應物:浮雲一別後,流水十年間。
圖片來源簡書

天宝九年(750年),韦应物以门资恩荫补右千牛,天宝十年(751年)擔任羽林仓曹参军,[4]当时是玄宗近侍,称为“三卫”,豪纵不羁,横行鄉里,鄉人苦之。[5]安史之乱后,玄宗幸蜀,韦应物流落失职,才开始折节读书。[6]广德元年(763年),韦应物为洛阳丞。[7]后为河南兵曹。代宗永泰年间因惩办不法军士被讼,弃官归洛阳。[8]大历九年,由京兆尹黎幹薦任京兆府功曹,[9]大曆十二年,秦中大水,[10]奉命出使雲陽視察災情。大曆十三年先後任鄠县栎阳二县令,十四年黎幹遭貶死,[11]是年六月,韋應物因此辭官,閒居長安善福寺。[12]建中二年任尚书省比部员外郎。[13]建中四年(783年)任滁州刺史,[14]贞元元年(785年)迁江州刺史。[15]贞元三年(787年)赐封扶风县男,食邑三百户,入京为左司郎中。[16]贞元四年(788年),领苏州刺史。[17]贞元六年(790年)罢苏州刺史,晚年寓居苏州城外永定寺,贞元七年(791年)卒于苏州官舍,十一月八日葬长安少陵原

长女嫁大理评事杨凌[18]

成就

人稱韋江州或韋蘇州,唐代大歷時期大詩人。其詩以寫田園風物而著名,語言簡淡而意蘊深遠。有《韋蘇州集》。 白居易《與元九書》:“如近歲韋蘇州歌行,清麗之外,頗近興諷,其五言詩又高雅閒澹,自成一家之體,今之秉筆者誰能及之!然當蘇州在時,人亦未甚愛重,必待身後,然後人貴之。”

子孙

韦应物夫妇墓志铭

2007年11月,韦应物夫妇及子韦庆复夫妇墓志出土于陕西西安市长安区少陵原,墓志为青石材质,长44cm,宽42cm。志文计二十七行,满行二十七字,共计708字,字体楷书。志石左下角受敲击残去一角,全文残损有十余字,其余字口皆完整如初。现藏于西安碑林博物馆。

  • 韦应物墓志铭
  • 元苹(740年—776年)墓志铭


參考文獻

  1. 韋應物生年於史籍失载,墓志亦未明述。傅璇琮據韋應物《京师叛乱寄诸弟》:“弱冠遭世难,二纪犹未平”,以及姚宽《 西溪丛语》卷下云:“当天宝十五载六月,明皇避安禄山之难,是年,应物年二十。”考證其生年應在開元二十五年前後。
  2. 张彦远《历代名画记》卷十:“韦鉴,工龙马,妙得精气。鉴弟銮,工山水松石,虽有其名,未免古拙。”
  3. 《韋應物墓志》:“君司法之第三子也。”
  4. 《韦应物墓志》称:“丱角之年,已有不易之操,以荫补右千牛,改□羽林仓曹。”
  5. 韋應物《逢杨开府》:“少事武皇帝,无赖恃恩私。身作里中横,家藏亡命儿。朝持樗蒲局,暮窃东邻姬。司隶不敢捕,立在白玉墀。”
  6. 韋應物有《赠旧识》诗:“少年游太学,负气蔑诸生。蹉跎三十载,今日海隅行。”
  7. 韋應物《示从子河南尉班》诗前小序云:“永泰中,余任洛阳扑抶军骑,时从子河南尉班亦以刚直为政,俱见讼于居守,因诗示意,府县好我者岂旷斯文。”孫望《韋應物事迹考述》說:“大約在代宗廣德二年(公元764年),他就到洛陽謀到了縣丞的職司”。
  8. 沈作喆 所作补传谓:“永泰中为洛阳丞。两军骑士倚中贵人势,骄横为民害,应物疾之,痛绳以法, 被讼,弗为屈。弃官养疾同德精舍。”
  9. 《秋集罢还途中作谨献寿春公黎公》:“束带自衡门,奉命宰王畿,君侯枉高鉴,举善掩瑕疵……”
  10. 《新唐书.代宗纪》大历十二年十月载:“ 京兆尹黎幹奏水损田三万一千顷。度支使韩滉奏所损不多。兼渭南令刘藻曲附滉,亦云部内田不损。差御史赵计检渭南田,亦附滉云不损。上曰:‘水旱咸均,不宜渭南独免。’复命御史朱敖检之,渭南损田三千顷。”
  11. 《旧唐书》卷十二《德宗纪》,大历十四年五月丙申,“诏兵部侍郎黎幹害若豺狼,特进刘忠翼掩义隐贼,并除名长流。既行,俱赐死。”
  12. 韋應物有《谢栎阳令归西郊赠别诸友生》诗,其“独此抱微痾,颓然谢斯职”句下自注云:“大历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自鄠县制除栎阳令,以疾辞归善福精舍,七月二十日赋此诗”。
  13. 韋應物的《始除尚书郎,别善福精舍》詩中自注:“建中二年四月十九日,自前栋阳令除尚書比部员外郎”
  14. 韋應物有《 寄诸弟》诗,题下自注云:“建中四年十月三日,京师兵乱,自滁州间 ……。”
  15. 韋應物《 登郡楼寄京师诸季淮南子弟》:“始罢永阳守,复卧浔阳楼。悬槛飘堞寒雨,危侵江流。迨兹闻雁夜,重忆别离秋……”,永陽守即滁州刺史。
  16. 傅璇琮在《唐代诗人丛考·韋應物繫年考證》依據韋應物有《 答令狐侍郎》詩云:“俱忻藩守归,朝晏方陪厕”一句,認為韋應物應於貞元三年六月以後與當時在衡州的令狐峘同時入朝。
  17. 傅璇琮在《唐代诗人丛考·韋應物繫年考證》通過繁複的考證工夫確認韋應物任蘇州刺史的時間應在貞元四年,推翻過去貞元二年的說法。
  18. 《韋應物墓志》:“长女适大理评事杨凌。次女未笄,因父之丧同月而逝。”

參考書目

  • 孙望《韦应物事迹考述》
  • 傅璇琮《唐代诗人丛考·韦应物系年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