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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創新細胞生物學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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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創新細胞生物學發展基金會是由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發起,在以裴鋼院士為首的熱心於發展我國細胞生物學事業的有識之士積極支持下,經上海市科學協會的和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於2014年6月10日正式成立的一家非公募基金會。其宗旨是通過資助各類活動進一步推動我國細胞生物學的發展,挖掘企業資源、調動企業捐贈的積極性,為細胞生物學事業提供服務。

目錄

機構簡介

基金會將積極以項目的形式資助各類細胞生物學相關的學術會議、繼續教育培訓;設立獎項鼓勵青年科技工作者從事細胞生物學工作,獎勵他們在細胞生物學領域取得的成績;設立境內外旅費資助,鼓勵青年科技工作者積極參加國內國際相關學術會議交流;設立獎項,支持鼓勵科普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的開展;資助細胞生物學領域專業期刊的發展。基金會[1]首屆理事長由中國科學院分子細胞科學卓越創新中心丁小燕研究員擔任。基金會(第二屆)現任理事長由中國科學院分子細胞科學卓越創新中心鮑嵐研究員擔任。

上海市創新細胞生物學發展基金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創新細胞生物學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Innovative Cell Biology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簡稱SICB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慈善組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2]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基金會開展黨的工作。本基金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基金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通過設立獎項,支持各類學術交流、科普教育、期刊發展等活動,推動細胞生物學的研究、普及、發展。

第五條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並遵守《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於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的捐贈,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九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岳陽路320號41號樓74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十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設立獎項、資助期刊、資助科普及學術活動。

具體為:

(一)推動並資助有利於細胞生物學發展的科普宣傳、學術交流、期刊發展、成果獎勵等各項活動;

(二)支持並推動細胞生物學領域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長;

(三)支持並推動細胞生物學教學的發展提高;

(四)為一切關懷、支持細胞生物學發展的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有關細胞生物學科學普及的公益性活動提供支持、代管和服務;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幣帳戶,實行獨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開的原則對基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慈善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從事慈善活動的領域: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遵守《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由5-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關注細胞生物學學科發展,熱心公益事業,在業界具有一定影響;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理事會應當與登記管理機關協商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或罷免。

第二十三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本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辭退;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