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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上海市静安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在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区长负责制。

目录

地理位置

静安区位于上海的市中心,与五个区相邻,东沿成都北路、陕西南路、延安中路,与黄浦区为邻;西以镇宁路、万航渡路、武定西路、江苏路、长宁路,与长宁区交界;南临长乐路,与徐汇区衔接;北至安远路、长寿路,与普陀区毗邻;隔苏州河与闸北区[1]相望。全区总面积7.62平方公里,为全市面积最小的中心城区。

历史沿革

静安区因境内古刹静安寺而得名[2]。境域成陆于晋唐之间,隶属华亭县高昌乡。

元、、清三代隶属上海县高昌乡。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境域大部分划入公共租界西区。

1949年5月30日,市军管会接管静安区,一度将区名改为静安寺区,1950年6月28日,复改称静安区

解放初期,境域分属静安、新城、江宁区。

1956年2月,上海市区调整,静安区建制撤销,以富民路、常德路为界,东境划归新城区,西境并入长宁区。

1960年1月,区划再次调整,撤销新城、江宁区,将新城区成都北路以西部分、江宁区全部、长宁区镇宁路以东部分合并重建静安区,始成今之境域。

主要职责

1、执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静安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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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