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現有19個內設司、局,「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另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類社會團體和組織。
目錄
沿革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成立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1952年11月增設高等教育部、體育運動委員會、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1954年,重新組建教育部,將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併入教育部;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併入教育部。1964年7月,恢復高等教育部。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再次併入教育部。
1970年6月,中共中央決定撤銷教育部,成立國務院科教組。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恢復教育部[1]。1985年6月18日全國人大六屆十一次常委會決定撤銷教育部,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簡稱國家教委)。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國家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教育部。
職責
根據《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2],教育部承擔下列職責:
- 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 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中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 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 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 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宏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 統籌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並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中國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 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 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 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待、學位互認等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 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繫與交流;負責與中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並指導其工作。
- 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新中國歷任教育部長,道客巴巴, 2010-6-22
-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法律教育網, 1998-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