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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Chinese Society of Plant Nutrition and Fertilizer Science, CSPNF)是我國植物營養與肥料科學技術工作者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的全國性一級學術性、公益性法人[1] 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農業部,掛靠單位為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目錄

機構簡介

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於1982年2月成立(原名稱為中國農學會土壤肥料研究會,1993年9月2日經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為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現有個人會員六千餘人,團體會員一百餘個。下設8個專業委員會和6個工作委員會。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主辦兩種期刊,分別為《植物營養與肥料學報》、《中國土壤與肥料》,均為中國科技核心期刊。

學術交流

近年來,學會及各專業委員會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每年一次的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學術年會,參會規模達到一千餘人,是國內植物營養與肥料領域規模最大、層次最高的學術盛會,是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最重要的學術交流品牌。

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設立「重大貢獻獎」、「優秀學位論文獎」、「植物營養與肥料科學技術獎」等,向中國科協、科技部等推薦「青年人才托舉工程」、院士推選、中國青年科技獎、優秀科技工作者等,獎勵優秀、培養人才。

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團結廣大植物營養與肥料科技工作者,開展決策、技術諮詢,研究和推薦肥料技術標準,開展科學技術評價,充分體現學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我國農業生產和植物營養與肥料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英譯名(Chinese Society of Plant Nutrition and Fertilizer Science),縮寫CSPNF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植物營養與肥料及相關科學技術領域(以下簡稱本領域)科研、教育、開發、生產、管理、應用和服務的個人及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主義[2]、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堅持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認真履行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促進植物營養與肥料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團結本領域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加強農業持續發展和實現農業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農業部、中國科協、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適應國家農業生產與科技發展的重點任務和本學科自身發展的需要,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提高本學科學術水平;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與學科有關的學術刊物,技術資料和科普讀物等;

(三)組織開展對本領域科學技術和產業發展戰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門提供諮詢建議;

(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同國際有關科學技術團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

(五)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本領域的科技論證、評估、諮詢、科技成果評價;編輯、制定和審定有關技術標準;

(六)開展本領域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普及植物營養與肥料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生產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

(七)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獎勵本領域優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專業人士,發現和培養傑出青年科技工作者,並推薦人才;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本領域的新產品和新技術交流與展覽;

(九)維護本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植物營養與肥料科研、教育、生產、技術推廣和管理工作,具有研究實習員(助教、助理農藝師、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個人,經申請,可以成為個人會員;

(四)從事植物營養與肥料的科研、教育、生產、技術推廣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經申請,可以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或優惠參加本會的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活動;

(三)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單位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分的人員,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