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Plant Nutrition and Fertilizer Science, CSPNF)是我国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的全国性一级学术性、公益性法人[1]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农业部,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目录
机构简介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于1982年2月成立(原名称为中国农学会土壤肥料研究会,1993年9月2日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为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现有个人会员六千余人,团体会员一百余个。下设8个专业委员会和6个工作委员会。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主办两种期刊,分别为《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中国土壤与肥料》,均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学术交流
近年来,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每年一次的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学术年会,参会规模达到一千余人,是国内植物营养与肥料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学术盛会,是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最重要的学术交流品牌。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设立“重大贡献奖”、“优秀学位论文奖”、“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奖”等,向中国科协、科技部等推荐“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院士推选、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奖励优秀、培养人才。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团结广大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工作者,开展决策、技术咨询,研究和推荐肥料技术标准,开展科学技术评价,充分体现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和植物营养与肥料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英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Plant Nutrition and Fertilizer Science),缩写CSPNF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植物营养与肥料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团结本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加强农业持续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农业部、中国科协、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适应国家农业生产与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和本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提高本学科学术水平;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学科有关的学术刊物,技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
(三)组织开展对本领域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际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本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技术标准;
(六)开展本领域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七)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本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并推荐人才;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本领域的新产品和新技术交流与展览;
(九)维护本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科研、教育、生产、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具有研究实习员(助教、助理农艺师、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个人,经申请,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四)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的科研、教育、生产、技术推广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可以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人员,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参考文献
- ↑ 什么是:法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搜狐,2020-09-11
- ↑ 【公基常识】什么是马克思主义 ,搜狐,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