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
伊斯蘭教法,音譯為沙里亞(شريعة,Šarīʿa,ʃaˈriːʕa),意為「道路」,是一套以伊斯蘭教教義為準則的法律,根據《古蘭經》和可靠聖訓的內容,對人民日常生活和行為作出法律規定,因此又被稱為伊斯蘭法律(Islamic law)。
目錄
適用範圍
在部分伊斯蘭國家,受到伊斯蘭法規範的不只穆斯林,齊米亦包括在內。另外傳統上,伊斯蘭不承認「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即政教分離)的說法、並把放棄沙里亞視為一種叛教的行為Template:請求來源。按沙里亞規定,不論多大多小,任何事物都不可置之於真主的法度(Ahkam)之外,均歸類為天命(wajib)、嘉行(mustahib)、許可(mubah)、可憎(makruh)、嚴禁(haram)五大項。
理論上不論輕重大小,任何公然違反伊斯蘭教導的行為,沙里亞均須介入,至於偽信者等尚未察覺者,沙里亞不得介入。伊斯蘭教法涵蓋人民日常生活的許多方面,包括政治、經濟、銀行金融業、商業法、合同法律、性別、婚姻,和社會問題,但大體分為兩大部分:
- 有關宗教功修的法律。
- 有關人與人交往的法律。
19世紀之前,大部分伊斯蘭教的學者學習伊斯蘭教法並應用為法律理論的基本原則,他們既是學者又是法官,所以伊斯蘭國家亦沒有律師這回事,律師的權力交由當事人和被告自己在庭上辨護,一切案件最終都交由法官裁決,速審速罰,判案亦以化解衝突,不至令雙方日後留下積怨,保障穆斯林社會和諧為主。
只是,在真實情況中,大多數穆斯林政權都只會執行有利其政權統治的法律,對其政權不利(家族或獨裁的世襲統治)的敏感法律(對於當時政權不利的法律)則普遍不採用。
一些地方實行伊斯蘭教法時,規定僅適用於穆斯林,例如馬來西亞(馬來西亞的主要法律體系是英美法系,伊斯蘭法庭的司法管轄權只限於個人和家庭事務,如婚姻、繼承、離婚、叛教,改宗和監護權,及處罰違反宗教戒律的穆斯林,不過也有非穆斯林的家事案件被身為穆斯林的訴訟對方提交伊斯蘭法庭處理[1]);亦有一些地方規定伊斯蘭教法同樣適用於當地的非穆斯林;伊斯蘭教法的具體適用對象及涵蓋範圍視乎當地法律而定。
教法學派及教法學家
當代的實施情況
根據各國各地區的情況不同,有如下的實施情況:
爭議
部分國家,以及歐洲人權法庭等組織,認為伊斯蘭教法指明的刑罰是殘忍的。伊斯蘭學者反駁稱如果實施得宜,那些刑罰可以阻嚇犯罪。[2]伊斯蘭教法被一些國家付諸實施時,不時引起國際媒體的批評,尤其當被執行的判刑被認為嚴重偏離所謂的國際人權標準。
其中對已婚通姦、褻瀆伊斯蘭教、叛教及同性戀者施行死刑,對偷竊者斬手,對婚前性行為或飲酒、吸淤者鞭打,不承認多神教徒、異端信徒和無神論者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後兩者)。[3]穆斯林則認為這是西方國家「借題發揮,別有用心,並不是真正關心穆斯林世界」,「對法制背後收到的阻嚇作用,社會的穩定作用等視而不見」。雙方在法律和人權標準上的迥異,核心價值亦不同,導致時有衝突。
印尼亞齊省一位警官已宣佈,該地立法機關提出的一項法案會向所有非穆斯林、武裝部隊及執法人員實施伊斯蘭教法。在此前的2006年3月,德新社警告「塔利班式伊斯蘭警察在印尼亞齊施行恐怖」。[4][5][6]
2008年2月,時任英國坎特伯里大主教羅恩·威廉斯在公開演說中希望英國和基督教社會引入部分伊斯蘭教法解決涉及穆斯林的法律問題,引起爭議。
「為美國行動」(Act for America)的創始人布里吉特·加百列批評伊斯蘭法極端壓制婦女權利,它要求婦女在嫁給穆斯林後,必須對丈夫俯首帖耳,百依百順;一旦夫妻關係出現問題,伊斯蘭法明顯偏向丈夫,妻子可能更會受到處罰。[7]
一些專家警告說,伊斯蘭教法對西方國家的滲透已經對西方價值觀構成巨大威脅。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州長鮑比·金達爾(Bobby Jindal)批評伊斯蘭教法與現代社會的自治、平等和人類尊嚴的觀念是完全格格不入的。金達爾說,極端派穆斯林既想來美國,又拒絕融入美國社會,拒絕接受西方的價值觀,甚至還自立地盤,這對美國以及所有西方國家十分危險。[7]
參考文獻
- ↑ 《記者來鴻:法律雙軌?大馬有人擔憂》,BBC中文網,2011年11月4日。
- ↑ cite news http://news.bbc.co.uk/1/hi/2977446.stm |title=Debate rages over women and Sharia |publisher=BBC News |date=2003-06-11 |accessdate=2007-05-01}}
- ↑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Shari'a in northern Nigeria
- ↑ Draft law on Indonesia's Aceh province to impose Islamic law on all residentsdead link|date=2017年11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 Associated Press / The Sacramento Bee, May 24, 2006
- ↑ Indonesia's dilemma ebarchive]|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919063742 http://www.thestandard.com.hk/weekend_news_detail.asp?pp_cat=31&art_id=18092&sid=7807661&con_type=3&d_str=20060506 |date=2009-09-19 by Vaudine England, The Standard - China's Business Newspaper, May 6, 2006
- ↑ Taliban-style Islamic police terrorizing Acehdead link|date=2017年11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 Deutsche Presse Agentur / ASAP Aceh News, March 10, 2006
- ↑ 7.0 7.1 Cite news | http://www.voachinese.com/content/legal-issues-20150130/2622484.html |title=法律窗口:伊斯蘭法成美國法官斷案的頭疼問題 |publisher=美國之音 |date=2015-01-31 |accessdate=2015-02-27
VO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