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
作品,(英語: work )是指在文學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根據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見著作權)和主要國際版權公約的規定,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遊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布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築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遊戲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目錄
語言作品
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通過文字、符號的組合來表達某種思想、感情的作品,包括了各種圖書、教科書、小說、劇本、詩歌、散文、論文、講演稿、書面報告等等。
文字作品和表現形式無關,因此手寫稿、打字稿等都屬於文字作品。但是並不是所有以文字形式表達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例如書法作品,雖然形式上也是文字,但是它屬於美術作品;樂譜雖然形式上屬於符號,但是它屬於音樂作品。
具有表演性質的作品
音樂作品
音樂作品是通過音樂的形式表現的作品。歌曲、歌劇等配有歌詞的音樂作品,同時屬於文字作品,但是由於是通過獨創的聲音組合來表達,一般習慣上只視為音樂作品。交響樂、管弦樂[1]則是不配詞的音樂作品。樂曲和歌詞可以分開使用的,為結合作品,歌詞單獨使用的時候屬於文字作品;樂曲和歌詞不能分開使用的,是共同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樂曲和歌詞的演唱者與演奏者的表演並不是音樂作品,他們只是再現和傳播詞曲創作者的音樂作品。
戲劇作品
戲劇作品是話劇、歌劇、戲曲等通過舞台演出的作品。
關於戲劇作品的定義存在一些分歧。以《伯爾尼公約》[2]為代表的觀點認為戲劇作品指的是劇本,因為一台戲除了劇本作者外,還有音樂作品、美術作品等的作者享有著作權,表演者還享有表演權。很多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把戲劇作品列在文字作品中的,也就是認為戲劇作品就是劇本。而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戲劇作品是指整台戲。
曲藝作品
曲藝作品是指相聲、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這一類作品有些有文字作品,有些只是口述作品。
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來表現的作品,它實質上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也就是舞譜。舞蹈家的表演並不是舞蹈作品,與舞蹈有關的服裝設計,也不屬於舞蹈作品。
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包括了繪畫、雕塑、書法等,通過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表現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
著作權法上的繪畫作品與畫種和所用載體的材料屬性無關,無論是國畫、油畫、版畫,還是畫在紙上,繪在牆上,只要符合作品的法律特徵,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建築作品
視頻
作品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管弦樂是什麼,藝考網,2019-12-09
- ↑ 歷史上的今天 | 世界著名版權保護公約——《伯爾尼公約》簽署,搜狐,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