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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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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克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1]職責。

(六)增加語言文字管理工作職責。

(七)加強指導縣(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執行克州黨委、人民政府對民族和宗教事務工作的決定和各項措施,當好克州黨委、人民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

(二)研究並提出克州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規實施意見和措施,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

(三)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掌握新動態,向克州黨委、人民政府反映情況。協同有關部門及時穩妥地解決民族之間、宗教之間、教派之間發生的矛盾和糾紛,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和研究處理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五)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民族團結教育活動的有關工作。

(六)參與制定克州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政策規劃,組織調查研究農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對邊境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的分配使用和國家給予克州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和項目選報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的統計與分析工作,協助解決經濟發展中的特殊問題。

(七)參與制定發展克州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政策、規劃。組織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承辦相應事務。主辦克州少數民族體育運動會。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對克州民族體育的援助和扶持的有關事宜,會同教育部門管理少數民族教育補助費。

(八)組織對克州少數民族婦女兒童狀況進行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克州少數民族人權情況報告和少數民族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報告等事宜。負責管理民族識別和少數民族成份的鑑定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對清真飲食加工、銷售、商標的管理,主管清真飲食、加工行業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監督檢查。

(十)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宗教活動、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2]、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廣大信教群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使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活動;防止和打擊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組織開展「雙五好」評選活動。

(十二)指導和檢查民族宗教系統的業務工作;加強同各地區、各部門的聯繫,在自治區民委(宗教局)、克州人民政府的安排下,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人士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三)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幫助或協調的事宜。

(十四)根據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安排,做好宗教外事工作,負責組織朝覲工作;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及民族分裂勢力的滲透活動,制止和打擊非法宗教活動。

(十五)承辦克州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