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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剛事件
圖片來自easyatm

孫志剛事件孫志剛案於2003年發生,是指原籍湖北黃岡的孫志剛被廣州市人民政府執法機關以三無人員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間被收容所員工毆打身亡的事件。此事件雖經官方聲稱為收容所員工犯罪的個案,卻引發了中國國內對收容遣送制度[1] 的大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後頒發新法規,廢除了廣泛被認為是有弊端漏洞、並有違憲指責的收容遣送制度

目錄

事件經過

孫志剛(1976年-2003年3月20日),湖北黃岡人,2001年畢業於武漢科技學院藝術系藝術設計專業,2003年2月24日被廣州市達奇服裝有限公司僱傭。由於剛來廣州,他未辦理暫住證。3月17日晚上他出門上網,也沒有帶身份證。在當晚11點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暫住證的警察送往黃村街派出所。在這裡,他打了一個電話給朋友,要求對方把他的身份證明文件送往該派出所。可是當對方攜帶保釋金及孫志剛的身份證到達派出所之後,疑因孫志剛之前頂撞警察,仍被當事民警無理拒絕保釋。孫志剛隨後被轉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說其是三無人員,符合收容條件;而事實是孫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證件,並不符合收容條件。3月20日,孫志剛被發現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員的醫院死亡。

官方最早堅持孫志剛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南方都市報》記者調查發現他是被毒打致死。後官方不得不重新進行調查,最後公布的結果是孫是在醫院中被護工和同房病人毆打致死。廣州市當局後來拘捕了喬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士,當地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9日一審判決主犯喬燕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第二主犯李海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餘十名罪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無期徒刑。另有六名有關官員因而被控瀆職罪,判監一至三年。喬燕琴等十二人不服,提出上訴。6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決,駁回喬燕琴等人上訴,維持原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核准喬燕琴死刑。同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案的官員李耀輝等五人的上訴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件影響

此前也發生過收容所員工犯法的案件,但是由於此次孫志剛身亡,並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漢而是大學生,因而產生極大影響。許多媒體詳細報道了此一事件,並曝光了許多同一性質的案件,在社會上掀起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先後有8名學者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就此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違憲審查

  • 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學博士俞江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滕彪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許志永北京郵電大學文法學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認為:《收容遣送辦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牴觸,應予以改變或撤銷。
  • 2003年5月23日,五位著名法學家賀衛方、盛洪、沈巋、蕭瀚、何海波以中國公民的名義,聯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提請啟動特別調查程序。

2003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執行,標誌着《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但是根據媒體的披露,地方人民政府執法機關針對非本地戶籍人口的濫用暴力情況,仍然時有發生。

事件背景

在孫志剛事件之前,為了救助流浪漢和乞討者,中國地方人民政府設有收容所,目的據稱是為了幫助在城市的無業游民返回家鄉。但是,在實行過程中,部分收容所員工不但不是救助弱者,反而對被收容者進行敲詐勒索甚至辱罵毆打的違法行為。

根據許多大中城市(北京、上海、廣州)的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必須辦理暫住證,否則視同流浪者。警察有權抓捕這些沒有暫住證的人,並把他們遣返原籍或者關押於收容所。在實行過程中,警察往往只鎖定那些沒有職業的外來農民工、流浪者、乞討者等弱勢群體。在相關城市的一些大型活動之前,警察為了保安和城市形象,往往採取集中抓捕和遣返的行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