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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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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暫住證

起源: 中國深圳

起源日期: 1984年

暫住證(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 )這個詞據說為深圳首創,是深圳移民文化的一個標誌性符號,它讓初到深圳的外來人口擁有了暫時居住的權利和一個身份,這個詞語本身蘊涵着生活的不安定性。中國"打工文化藝術博物館"的第一件展品就是暫住證。後來暫住證制度在中國流傳開來,暫住證是特定時期的人口管理方式,目前中國不少地區已取消暫住證,由居住證代替。目前仍推行暫住證制度的城市有北京上海(臨時居住證)等城市,被譽為"外來打工者永遠的痛"。

2015年2月15日,國家《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已經中央審議通過,即將印發實施。將紮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暫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鈎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1]

歷史

20世紀80年代,中國多數大中型城市陸續實行,直到今天,一直是大多數城市對非本地戶籍人口實施管理的主要辦法。

1984年,深圳開始實行暫住證制度。

2003年,《行政許可法》頒布後,暫住證制度的強制性失去了法律依託甚至發生牴觸,暫住證成為社會學及法律學專家聯合"聲討"的對象,當年少數城市開始取消暫住證制度。

2005年,部分取消"暫住證"的城市因外來人口犯罪率反彈而恢復該制度,有些則將"暫住證"換了個說法,"居住證"應運而生,成為各界人事熱議的話題。

2006年,深圳發布人口管理"1+5"文件,對暫住證管理制度進行改革,減少暫住證類別,降低門檻、簡化程序,明確了持證人享有的權利。

2008年8月1號開始,深圳居住證制度正式實施,實施了近13年的暫住證制度正式退出歷史舞台。7月31日,首批兩萬張居住證開始在深圳市發放。

2008年深圳市共有流動人口800萬,預計2008年發放500萬張居住證,2009年上半年前居住證發放全部完成。當今"暫住證"仍是大多數城市管理外來人口的主要辦法。

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標誌着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開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破除城鄉二元體制的不公,應從尊重生命開始,早日拆除同命不同價這堵"違建牆",捍衛每一位公民生命的尊嚴和價值。

背景

1984年,深圳開始實行暫住證制度。深圳市從改革開放開始,就成為創業者的樂園,它所擁有的包容氣質和巨大的成功,吸引了城外萬千人流慕名湧入。他們是這個城市的建設者,給城市發展帶來了人口紅利,另一方面,也給城市的治安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1、深圳的社會治安一直廣受詬病,參與詬病的當然也包括外來人口。來自深圳市公安機關的統計數據顯示,深圳市的刑事案件有九成由外來人口所犯。相關專家解釋這種矛盾的現狀時稱,政府對外來人口的基數控制不力,管理水平低是治安不力的主因。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外來人口並未進入政府管理的視野範疇,他們游離於政府的視線外,當然,他們也享受不到基本的文化服務、免費技能培訓,缺乏相對公平的教育機會。這種"相安無事"的現狀隨着深圳經濟結構的轉型、城市形象更進一步邁向文明,成為一種不得不打破的必須。

2、多重未知的管理現狀造成深圳警情不斷,市民居住缺乏安全感。居住證的實施對打擊犯罪顯然不具備直接的效用,但居住證制度實施後,政府有能力對生活在深圳的每一個人做到精確掌控,通過這種"精確"而動態地跟蹤流動人口的管理,包括將違法犯罪記錄載入居住證內等一系列措施,能"精準"地對犯罪分子實施打擊。一直困擾深圳市政府的治安問題有望大幅度改善。

管理

辦理要求

暫住證是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身份證明;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後,應在三日內到其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一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攜帶要求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公安人員查驗。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有效期將滿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向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重新補辦。

檢查措施

為了保護外地來京人員和容留、雇用外地來京人員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打擊混跡其中的違法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對以下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

1、容留、雇用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

2、向外地來京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3、年滿16周歲,擬在京暫住一個月以上或在京從事務工經商及服務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

違規處罰

逾期不辦理《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責令補辦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離京;

塗改、轉借、冒用《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視情節輕重吊銷《暫住證》;

單位或者個人容留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居住的、責令改正;並按每留住1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責令改正並按每容留1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處以警告並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外地來京人員拒絕、阻礙公安人員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