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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審計廳

山西省審計廳(代表座談會)原圖鏈接來自 山西省審計廳 的圖片

山西省審計廳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省長和審計署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的審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本省審計工作的政策和規劃,確定審計工作重點;負責本級審計機關審計範圍的審計事項。對市縣審計機關審計工作進行領導;對全省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全省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完成審計署和山西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1]

目錄

機構介紹

山西省審計廳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省長和審計署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的審計工作。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審計廳(以下簡稱省審計廳),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負責以下兩個方面: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省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詳細職責在下文介紹。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負責對省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審計規章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省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省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長提交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投資和以省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省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人民政府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審計署授權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有關部門、市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市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市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市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市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市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市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省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山西省審計廳 相關視頻

山西省審計工作電視電話會召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