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基本介绍
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教育厅等单位于1981年6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各类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联合结成的社会团体[2],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科协。省科协原主席谢先德院士、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院士、华南理工大学原校长刘焕彬院士等3名着名科学家担任协会顾问。
一直以来,协会致力于青少年科普工作,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交流研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理论,提高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组织开展各类深受广大青少年喜爱的科技教育活动,形成了青少年机器人、儿童创意建构、科普报告校园行 等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品牌,活动多、普及面广,成效显着。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每年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的中小学生多达500万人次,科技竞赛总体成绩位居全国前列。
主要活动
1.两项竞技活动:面向小学4年级至高中学生举办的广东青少年机器人大挑战活动;,面向幼儿园中班至小学3年级学生举办的广东儿童创意建构大挑战活动。
2.三项科普活动:院士专家科普报告广东校园行活动;科技教育志愿服务地方行活动;全省科技辅导员培训交流活动。
3.四项会员服务:全省年度优秀组织单位、工作者和科技辅导员评选表彰;科技教育活动咨询服务;科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科技辅导员等级认证。
标志
标志由神奇酷炫的莫比乌斯带延伸而来,外形如同滚滚向前的车轮,奋勇向前,勃勃生机,蕴意着青少年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探索无止境,创新不停步。标志的色彩基于蓝、黄、红三色,蓝色的冷静代表着崇尚科学技术,黄色的热情富含着青春活力,红色的温暖寓意着对青少年的爱心呵护。
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节选)
(2020年1月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Youth Science&Technology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YS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及相关领域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会员为本,积极提供会员所需服务,动员组织会员服务于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以青少年为本,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
(二)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三)举办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开展国内外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理论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与建议;
(五)建立科技教育活动专家团队和基地,设计开发青少年科普资源;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本会工作者,为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关单位委托,可开展以下工作:
1.评审、奖励、宣传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
2.进行科技教育领域的从业、执业资格认定;
3.承担科技教育领域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论文评审等工作。
(八)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二)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二)须经当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合法组织或单位;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 ↑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一):如何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搜狐,2019-03-20
- ↑ 社会团体办理攻略 ,搜狐,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