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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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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2016-03-26广州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成立大会在广州成功召开,在举办地广州翡翠皇冠假日酒店上百家租赁行业同仁共同参与和支持,使得经过精心筹备的大会最终成功召开并圆满完成。

业界精英把握住了时代的脉搏,将抱团发展的理念运用到协会[1]的成立运作当中,对广州汽车租赁行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本次我司(广州龙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幸当选为第一届大会的副会长单位,感谢广大同仁的支持,我司会担当应有的职责,按照大会章程履行义务,为协会做出一份贡献

目录

机构简介

“协会大家庭”是为广大成员提供的发展平台,能够进一步规范行业机制,更好地运用政府和商业资源,分享管理经营,扩展视野,并且让汽车租赁公司互帮互助的优质平台。结束以往分散经营及各种高风险现象,这也意味着,此前曾困扰汽车租赁业发展的多种热点问题,今后将有望得以改良和向前发展,这是个值得肯定的战略框架平台。

向长期关心、支持、帮助我们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各级领导及各界人士致以衷心的感谢!

广州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平台致力于打造汽车产业链服务框架,创新模式引领汽车租赁行业规范发展,就如成立大会上所指出的大力建立汽车产业的关联企业,如汽车生产厂家、销售店、金融业(银行、融资租赁)、保险业、维修业、车联网技术平台研发公司、二手车交易、汽车饰配件公司等。作为置身于“大交通”体系里的一个新兴“双赢”行业,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认可,协会的成立将会全方位提升广州租车行业整体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

成立大会只是第一步,面对汽车租赁这个朝阳行业,未来的前景是光明的,当然目前困难也是存在的,大家要有新的市场经营思维,调整策略,资源整合,抱团合作,更上一层楼!

广州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CAR RENTAL BUSSINESS ASSOCIATION缩写为“GZCRB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汽车租赁行业中各汽车租赁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本协会汽车租赁服务企业与政府、社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和研究汽车租赁业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和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本会汽车租赁企业的自律管理,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六)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七) 开展代理培训、资信调查、展览展示、项目咨询、租赁中介等服务;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企业法人、与汽车服务行业相关的单位;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