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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英語:European Parliament)是歐洲聯盟事實上的兩院制立法機關的下議院,唯一的一個直選議會機構;與歐盟理事會同為歐盟的主要決策機構。與一般意義上的議會相比,歐洲議會創設之初擁有的職能少了很多。它會考察歐盟成員國的人權狀況、監獄虐待酷刑事件等,並會討論人權問題和派遣人權觀察委員會,如對被揭露的警署或監獄虐待和酷刑事件進行調查,或者提醒一個國家和公眾輿論對種族主義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在超國家的歐洲聯盟中,歐洲議會的特別之處在於:自從1979年以來,它是唯一成員是由歐盟成員國人民直選產生的機構。

因為不民主的批評,歐盟在簽定的各個條約中,一步步的增加了歐洲議會的權力。里斯本條約通過後,在很多的政策領域上,歐洲議會要和歐盟理事會經由共同決定的程序立法,即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是平等的立法機構。歐盟三分之二的法律法規由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共同制定[1]

雖然歐盟的兩個行政機關歐盟委員會歐洲理事會都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阿姆斯特丹條約》卻規定歐洲議會每月必須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召開一次會議。但實際上,幾乎所有的立法淮備工作和議會委員會會議都在布魯塞爾舉行。議會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開4天會,舉行常規會議和最終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會議都在布魯塞爾舉行[2]。雖然歐洲議會多次表示希望自行決定開會地點,之後的多個歐盟條約都規定,歐洲議會的開會地點需由歐盟各成員國政府定奪。

目錄

歐洲議會黨團

第八屆歐洲議會內的議會黨團席位如下:

歐洲議會黨團與組成這些黨團的歐洲政黨是有區別的,歐洲議會黨團是通過幾個立場相近的歐洲政黨所組成。許多歐洲政黨在非歐盟成員國內也擁有政黨成員。

各國席位分配

議席分配原則由里斯本條約第14條規定。規定議員身份必須是歐盟成員國的公民,議員總數不超過750名(不包括議長在內),所分配各成員國議員人數按該國人口數遞增。成員國最低分配不少於6名;至多96名。該條規定由安德魯·達夫議員(ALDE,聯合王國)於2011年3月和2012年9月提出的有關議員數量組成辦法議案。

2011年12月,最後一個成員國愛爾蘭批淮里斯本條約生效後,臨時新增18個席位(觀察員身份,2014年選舉成為正式議員身份),而德國的3個席位沒有被立即撤銷,使議員總數增加到754名。[3][4][5]

歐洲議會各國席位分配 (總計 751席)
{{DEU}
96 (12.8%)
{{FRA}
74 (9.9%)
22x20px 義大利
73 (9.7%)
{{GBR}
73 (9.7%)
{{ESP}
54 (7.2%)
{{POL}
51 (6.8%)
{{ROM}
32 (4.3%)
{{NLD}
26 (3.5%)
22x20px 比利時
21 (2.8%)
{{GRE}
21 (2.8%)
{{CZE}
21 (2.8%)
{{POR}
21 (2.8%)
{{HUN}
21 (2.8%)
{{SWE}
20 (2.7%)
{{AUT}
18 (2.4%)
Template:BUL
17 (2.3%)
{{DEN}
13 (1.7%)
{{FIN}
13 (1.7%)
{{SVK}
13 (1.7%)
{{IRL}
11 (1.5%)
{{CRO}
11 (1.5%)
{{LTU}
11 (1.5%)
{{SVN}
8 (1.1%)
{{LAT}
8 (1.1%)
{{EST}
6 (0.8%)
{{CYP}
6 (0.8%)
{{LUX}
6 (0.8%)
{{MLT}
6 (0.8%)


代表

歐洲議會目前共有751名歐洲議會成員,歐盟內小國一般能得到比例上較多的代表人數。這種選制設計讓小國的聲音在議會裡能被放大,大國的聲音縮小,以免總是三四個大國(例如德、法、英、意)就能取得過半議員的支持而強推任何法案。

選舉

議會選舉是通過各種形式的比例代表制舉行的,具體選舉方式由各成員國決定,但選舉日期全歐盟統一。主要的選舉方式包括地區和全國的政黨比例代表制單記讓渡投票制

歐洲議會議長

議事大會主席,1958年至1962年

歐洲議會議長,1962年至今

注釋

參考文獻

  1. 歐洲議會
  2. 法國堅持歐洲議會總部留在斯特拉斯堡
  3. Europa.eu, EP Press Release 16/12/08
  4. Waterfield, Bruno. Eighteen 'phantom' MEPs will do no work for two years. London: Telegraph. 22 May 2009 [8 June 2009]. 
  5. MaltaMedia.com. Maltamediaonline.com. 10 June 10 June 2009 [15 March 2010]. 

外部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