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学文化促进会
河南国学文化促进会简称国学会或国促会。国学会是中原国学同仁爱心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1]性社会团体。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自2009年由创始人范文举先生倡导筹备,2011年2月27日召开成立大会正式批准成立。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120家,个人会员900人。
目录
组织文化
使命:赓续国学,薪火相传,构建和谐社会。
宗旨:弘扬中国国学,昌盛华夏传统文化,复兴中华文明。
纲目:致力大爱、至善、和合传播;推动五伦五常、四维八德活动;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目标:打造中原文化产业新名片。
价值观:富在于活在财富之中,贵在于活在他人心中。
组织原则:学习、精进、阳光、快乐、和谐、慈善。
践行辞:国学进万家 圣贤行天下 深耕神州地 复兴大中华
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中央关于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号召,参与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为弘扬博大精深的华夏传统文化做贡献。
(二)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培训哲学社会科学及传统文化业界人才队伍,组织会员开展课题研究,指导学术交流,协调科研项目攻关,汇集与传播学术成果。
(三)为会员提供科研课题、学术方向、咨询信息和业内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讲座、演讲、专题研讨,推动专业科研与开展交流活动,普及传统文化科研成果和产品。
(五)培育和提高会员传统文化素养,提高科研水平,保持中原传统文化起源与发祥的领先地位,参与河南文化强省建设。
(六)组织团体科研攻关,为政府文化产品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智力支持。
(七)组织会员学术研究,为当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与发展寻根求源,提供传承脉络信息支持。
(八)广泛联系省内与全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全球华人华侨专业机构和业内人士,组织会员和同业间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与同业间联系、联络和交流合作。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破解忧患和困难。
(十)教育和鼓励会员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善赊和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十一)组织会员参与省文化厅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事项。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河南省国学文化促进会(简称:省国学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河南省国学文化促进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国学文化研究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志于促进国学文化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法律本团体的宗旨:弘扬中国国学,昌盛华夏传统文化,复兴中华文明。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规范。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化厅;管理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河南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与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中央关于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号召,参与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为弘扬博大精深的华夏传统文化做贡献。
(二)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培训哲学社会科学及传统文化业界人才队伍,组织会员开展课题研究,指导学术交流,协调科研项目攻关,汇集与传播学术成果。
(三)为会员提供科研课题、学术方向、咨询信息和业内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讲座、演讲、专题研讨,推动专业科研与开展交流活动,普及传统文化科研成果和产品。
(五)培育和提高会员传统文化素养,提高科研水平,保持中原传统文化起源与发祥的领先地位,参与河南文化强省建设。
(六)组织团体科研攻关,为政府文化产品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智力支持。
(七)组织会员学术研究,为当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与发展寻根求源,提供传承脉络信息支持。
(八)广泛联系省内与全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全球华人华侨专业机构和业内人士,组织会员和同业间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与同业间联系、联络和交流合作。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破解忧患和困难。
(十)教育和鼓励会员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善赊和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十一)组织会员参与省文化厅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吸收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河南省从事国学文化研究单位以及有志于促进国学文化发展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国学学习、教育和研究的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热爱本行业者。
(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有参加本团体意愿的参与者。
(三)对传统文化倡导及认可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也可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本团体相关资料、信息查阅权和索取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信息和问题,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规定时限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出除名公告。
参考文献
- ↑ 非盈利、非赢利、非营利,别再傻傻分不清,搜狐,2017-10-16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详细要求 ,搜狐,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