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审计局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2]和法规,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制订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对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市级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市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市人民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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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2020年茂名市政府工作报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0-01-22
- ↑ 审计署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