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審計局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2]和法規,擬訂我市審計監督的規範性文件,制訂審計業務規章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對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地方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1.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各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市級國家事業組織和使用市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市人民政府投資或者融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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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2020年茂名市政府工作報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0-01-22
- ↑ 審計署關於印發「十三五」國家審計工作發展規劃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