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入
概念
財政收入,是指政府為履行其職能、實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需要而籌集的一切資金的總和。財政收入表現為政府部門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個財政年度)所取得的貨幣收入。財政收入是衡量一國政府財力的重要指標,政府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範圍和數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財政收入的充裕狀況。據報道,2010年前五個月中國財政收入35470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8362億元,增長30.8%。結合下半年預期,全年可能將實現8萬億,這意味着中國政府將成為全球第二富裕的政府。
財政是同國家的產生和存在相聯繫。國家為了維持自身的存在和發揮職能,必須消耗一定的社會產品。但是,國家本身通常不直接從事生產活動,因而必須憑藉自身擁有的政治權力,強制性地徵收一部分社會產品,以滿足各方面支出的需要。 這種國家的收入和支出就是財政,它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而進行的社會產品的分配。從這一概念的內容可以看出,財政是一種分配關係,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在社會範圍內集中性的分配關係。這就是財政的本質。[1]
基本信息
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財政收入進行不同的分類。國際上對財政收入的分類,通常按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進行分類。這種分類方法下,將財政收入分為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國債收入和收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稅收收入
稅收是政府為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藉其政治權利並按照特定的標準,強制、無償的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它是現代國家財政收入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在中國稅收收入按照徵稅對象可以分為五類稅,即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其中流轉稅是以商品交換和提供勞務的流轉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流轉稅是中國稅收收入的主體稅種,占稅收收入的60%多,主要的流轉稅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所得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國家已經開證的所得稅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財產稅是指以各種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國家開徵的財產稅有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資源稅是指對開發和利用國家資源而取得級差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收,中國的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城市土地使用稅等。行為稅是指對某些特定的經濟行為開徵的稅收,其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家政策的需要,中國的行為稅類包括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2]
國有資產收益
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國家憑藉國有資產所的權獲得的利潤、租金、股息,紅利、資金使用費等收入的總稱。
國債收入
國債收入是指國家通過信用方式取得的有償性收入。國債收入具有自願性、有償性和靈活性的特點。
收費收入
收費收入是指國家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實施行政管理或提供特定公共設施的使用時,向受益人收取一定費用的收入形式。具體可以分為使用費和規費兩種。使用費是政府對公共設施的使用者按一定標準收取費用,如對使用政府建設的高速公路、橋樑、隧道的車輛收取的使用費;規費是政府對公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或是是特定行政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包括行政收費(如護照費、商品檢測費、畢業證費)和司法規費(如民事訴訟費、出生登記費、結婚登記費)。收費收入具有有償性、不確定性的特點,不宜作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其他收入
包括基本建設貸款歸還收入、基本建設收入、捐贈收入等。在實踐中,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後,「收入分類」全面反映了政府收入的來源和性質,不僅包括預算內收入,還包括預算外收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等應屬於政府收入範疇的各項收入。
意義
第一,財政收入是財政支出的前提。財政分配是收入與支出的統一過程,財政支出是財政收入的目的,財政收入則是財政支出的前提和保證,在一般情況下,收入的數量決定着財政支出的規模,收入多才能支出多。因此,只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積極聚集資金,才有為更多的財政支出創造前提。
第二,財政收入是實現國家的職能的財力保證。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必須掌握一定數量的社會產品,財政收入正是家資金的重要手段。對實現國家職能有重要意義。
第三,財政收入是正確處理各方面物質利益關係的重要方式。財政收入的取得不僅僅是個聚集資金的問題,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取得多少、採取何種方式,關係到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涉及到各方面的物質利益關係的處理。只有在組織財政收入的過程中正確處理各種物質利益關係,才能達到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達到優化資源配置,協調分配關係的目的。
內容
財政收入所包括的內容
各項稅收: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關稅、農牧業稅和耕地占用稅、契稅、教育費附加、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等。?
專項收入:包括徵收排污費收入、徵收城市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等。
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設貸款歸還收入、基本建設收入、捐贈收入等。
國有企業計劃虧損補貼:這項為負收入,沖減財政收入。
地方財政收入內容
主要是地方所屬企業收入和各項稅收收入。
各項稅收收入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城鎮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增值稅、證券交易稅(印花稅)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資源稅以外的其他資源稅。
中央財政的調劑收入,補貼撥款收入及其它收入。
地方財政預算外收入的內容主要有各項稅收附加,城市公用事業收入,文化、體育、衛生及農、林、牧、水等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市場管理收入及物資變價收入等。
原則
組織財政收入不僅關係到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也關係到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之間和中央與地方兩級利益的關係,還關係到不同對象的合理負擔問題。為了處理好這些關係,在組織財政收入時,必須掌握好以下幾項原則:
發展經濟,廣開財源原則
兼顧三者和兩級利益原則
所謂「兼顧三者利益」是指財政在處理國民收入分配,並相應取得自身收入的過程中,不能只顧財政收入的取得,還應將必要的財力留給單位和個人,以調動和發揮它們的積極性。「兼顧中央與地方兩級利益」是指國家財政在處理國民收入分配,並相應取得自身收入的過程中,應該同時兼顧中央級財政和地方級財政的利益關係。按財政管理體制,國家財政是分別由中央預算和地方總預算構成的兩級財政。兩級財政有各自具體職能,也形成各自的利益關係,因此在組織財政收入時應兼顧兩級利益關係。
「合理負擔」原則
「合理負擔」原則主要體現在稅收中,就是指在組織財政收入時,按納稅人收入的多少,採取不同的徵收比例,實行負擔能力強的多負擔,負擔能力弱的少負擔。它通常採取不同的徵稅範圍,不同的稅率,減免稅等方式來實現。實行合理負擔,是實現企業公平競爭的需要,也是保證國家財力的需要。
國家政策
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是指按財政體制劃分的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本級收入。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以後,屬於中央財政的收入包括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的75%部分,證券交易稅(印花稅)50%部分和海洋石油資源稅。屬於地方財政的收入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鎮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增值稅25%部分,證券交易稅(印花稅 )50%部分和除海洋石油資源稅以外的其他資源稅。[3]
經濟來源
構成關係
C、V、M三部分之間存在着此消彼長的關係,同時M構成財源主要因素,因此研究社會總產品價值構成同財政收入的關係應着重研究社會總產品價值構成中成本因素C和V的變化對M從而對財政收入的影響。[4]
M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剩餘產品價值包括稅金、企業利潤和用剩餘產品價值支付的費用(如利息)。其中主要是稅金和企業利潤。在統收統支的計劃型財政條件下,國營企業所創造的M絕大部分均由國家集中分配用於擴大再產和社會共同需要形成財政收入。另外,國家以稅金形式取走非國有企業的一部分純收入形成財政收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賦予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根據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的原則,國家不能取走國有企業的全部M,只能參與一部分企業純收入的分配,即國家以行政管理者身份參與分配,向企業收取稅金,同時以資產所有者身份參與企業利潤分配。
V是財政收入的補充
V是指以勞動報酬的形式付給勞動者個人的部分。從目前來看,V雖構成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但它在全部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這是因為中國長期以來實行低工資制度,勞動者個人的收入普遍較低,國家不可能從V中籌集更多的資金。
今後,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財政收入來自V的比重將逐漸提高。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實行高工資政策和個人所得稅和工薪稅為主體稅的財稅制度,其財政收入有相當部分直接來自V。
C中的個別部分構成財政收入
補償價值C中的基本折舊基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構成財政收入的一部分,在市場經濟中一般已不適宜將折舊基金列為財政收入,但是,由於實行國民生產總值型的增值稅,仍有一部分C通過增值稅成為財政收入。
體制劃分
另外,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作為中央獨享收入。中央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企業、省級電力公司、高速公路以及捲菸廠等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作為中央和省級分享收入。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省、市州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2002年分別為50%、15%、35%,2003年分別為60%,1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