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
郭瑤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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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1956年3月13日-),中華民國官員,臺灣外省人第二代,出生於臺灣省花蓮縣、成長於桃園縣,來自軍公教家庭,父親是中學教師。郭瑤琪曾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自民國91年2月1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4日止),後於民國95年1月25日轉任行政院交通部長(任期: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同年8月21日止)。
目錄
生平
- 郭瑤琪,外省第二代,父親曾擔任金門高中、花蓮高中及桃園高中數學教師。郭瑤琪曾獲少年組鋼琴比賽冠軍。
- 畢業於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取得英國倫敦大學學院都市發展與新鎮開發碩士,全國高等考試都市計畫類科及格。
- 曾擔任淡江大學都市設計暨環境規劃研究室助理研究員、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工務員、幫工程司、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技正、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科長兼資訊小組組長。
- 承辦都市計畫重大規劃案,為台北市節省公帑260餘億元,而獲市政府一次記兩大功獎勵。
- 曾任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主任秘書、臺北市政府國宅處首位女性處長;
- 擔任國宅處處長期間,處理海砂屋、輻射屋、傾斜屋等問題住宅,並改革出租國宅管理制度,取消優先等候名冊等不公平方式,更首創以地上權國宅解決社會弱勢族群之住宅問題。
- 2000年擔任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
- 2002年出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及九二一重建推動委員會執行長,期間全力加速推動災後相關重建工作,包括住宅、交通、公有建築之重建,以及社區總體營造、產業振興等,獲頒總統府二等功績獎章,於2004年獲選為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
- 2006年出任中華民國交通部部長,歷時多年、總長12.9公里的雪山隧道工程在其任內完工,為當時亞洲第一及世界第四大公共工程,成為北部與宜蘭花東地區的主要交通要道。
- 因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案之善後方向為政策負責而請辭交通部長。
- 本人為佛教徒,經常參與宗教及社會公益活動,如持續關懷小林村災區重建、協助倖存家庭生計,募集資源發起「放學窩」志工招募活動,擔任義工老師,凝聚社群力量,協助照顧大稻埕中低收入戶的學童;目前亦照料同住一起而年邁失智的父親與嚴重心臟病的母親。
台北車站促參案收監入獄
- 郭瑤琪卸任交通部長後,檢調單位以監聽南仁湖集團疑涉浮報捐贈逃漏稅案,監聽到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送兩罐茶葉,內放兩萬美元作為幫助郭前部長兒子出國留學費用,檢察官即以此監聽南仁湖逃漏稅案而改以偵辦郭瑤琪案方式,指控郭瑤琪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貪汙起訴。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第二審均以無對價關係判郭無罪;後經高院檢察官再提起上訴,更一審逆轉改依職務收賄罪重判八年、褫奪公權四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需請高院再查明「原判決未能明確指出何種對價關係的合意」以及「未具體指出與郭瑤琪那些特定職務行為有關」,更二審維持原更一審判決。郭上訴後,被最高法院審判長謝俊雄及法官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等人以程序不合駁回[1],全案確定。
- 2016年1月15日,郭瑤琪因罹癌獲保外就醫[2]。
- 2017年5月24日,最高檢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經過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可對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2018年3月8日,被最高法院駁回。
- 2019年5月14日,高檢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為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及漏未調查相關證據,對郭瑤琪案提起再審。2020年1月4日,被高等法院駁回。
冤案論者
- 沒有直接證據或補強證據: 辯護律師的顧立雄及法學界人士認為,這個案子沒有找到2萬美金的下落,只憑證人李宗賢前後顛倒不一的供詞就定罪[3]。
- 汙點證人說詞前後完全不同:被指為收賄茶葉罐的數目,李宗賢原先的說詞是「兩罐」,後來筆錄變成「一罐」;茶葉罐的顏色,李宗賢原先說詞是「絕對不是紅色」,後來筆錄卻改為「紅色」;裝茶葉的袋子,原先的說詞是「塑膠袋」,後來筆錄變成「絲質蕾絲袋」;茶葉罐的材質,原先說詞是「鐵罐」,後來筆錄變成「厚紙」;比對證人李宗賢和南仁湖集團會計小姐的證詞,放錢的位置,兩人說法不一。
- 法學界質疑本案審理過程的根本問題是無補強證據、無對價合意,對促參案件作業認知有誤,且可能違反法律所要求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監察院籲提非常上訴
郭瑤琪任交通部長期間,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賄,判有期徒刑8年,監察院在2017年4月12日調查報告中,認為法院判決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根據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看法,既然是剝奪人民自由權的不利判決,所採證據、理由論述及邏輯論證當然要能達到「以昭折服」的程度,判決違誤之處不利被告,基於非常上訴有統一法令解釋、糾正判決違誤及保障無辜被告的目的,因此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郭瑤琪曾數度提起非常上訴,但均遭先後兩任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駁回,監察院報告出爐後,2017年5月24日,最高檢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可對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2018年3月8日,最高法院認為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且非常上訴的理由對原判決沒影響,駁回非常上訴[4]。
參考文獻
- ↑ 法官的ⅩⅩ與茶葉罐 自由時報, 2013-12-18
- ↑ 郭瑤琪保外就醫 陳昭姿透露阿扁致歉意. [2016-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2-03).
- ↑ 顧立雄、柯文哲同場聲援 郭瑤琪喊冤:我真的沒有拿錢. [2016-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2-03).
- ↑ 劉志原. 打臉陳師孟 郭瑤琪案非常上訴遭駁回. 鏡周刊. 2018-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09) (Chinese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