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粮食局
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制定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任务。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和成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与统计分析;研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和启动粮油应急预案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指导和帮助灾区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
(四)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粮食产业化发展;组织开展粮食流通领域有关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的统计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协会工作。
(五)负责推进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农户科学安全储粮,组织储粮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储存粮食品质,促进农民增收。
(六)负责对粮食经营企业销售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成品粮油质量检验监测工作。
(七)负责市直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管理。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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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 ↑ 《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全文) ,搜狐,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