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审计局
机构职能
长治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2];组织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际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三)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决定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市直党政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区域联谊交流活动。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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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长治市城市宣传片 ,好看视频,2020-01-1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会计网校,200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