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戰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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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戰公約》又稱《巴黎非戰公約》或《白里安凱洛格公約》、《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1] ,是在世界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戰爭的強大壓力下簽訂的,在國際關係中對反對帝國主義戰爭的鬥爭有一定的作用,在國際法上也有一定的意義。西元1927年由法國外交部長白里安和美國國務卿凱洛格倡議。
1928年8月27日由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波蘭、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愛爾蘭、紐西蘭、美國、南非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巴黎簽訂,蘇聯於1928年9月6日宣布正式加入這一公約。1929年7月25日生效。截至1933年加入非戰公約包括中國在內共有63個國家。
目錄
公約倡議主因
法國外長白里安企圖與美國確立緊密聯繫以增強抑制德國的力量,1927年4月6日在巴黎舉行的美國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十周年慶祝會上發表演說,建議法美締結條約,永恆友好,互不作戰。
美國國務卿凱洛格提出反建議,要求先由6大強國簽署非戰公約,然後邀請各國參加。目的是企圖通過多邊非戰公約的締結使美國居於領導地位,貶低英、法操縱國際聯盟的作用。法國不願因簽訂多邊公約而損害苦心經營的反德聯盟體系,英國則意在維護其殖民統治,經過8個月談判並附加一系列保留後,才同美國達成協定。1927年12月,白里安、凱洛格聯合發起召開多邊會議。
公約主要內容
第2條規定:締約國之間的一切爭端,不論性質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處理或解決」。
第3條規定任何簽字國如用戰爭手段謀求利益,即不得享受公約給予的益處。
許多國家在《非戰公約》上簽字都帶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大多數國家保留為自衛而進行戰爭的權力。這一條款既沒有提出強制實施公約的方法,也沒有能阻止進攻行為。儘管公約避免了許多事端,但從未正式地使戰爭避免爆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援用這一公約反對個別國家而不是所有國家。公約成為在紐倫堡和東京審判戰爭罪犯的部分法律依據。
影響
《非戰公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全世界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戰爭,渴望和平的壓力下締結的。反映帝國主義國家之間錯綜複雜的矛盾,也反映當時資本主義國家中高漲的和平主義傾向。戰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產生的社會歷史現象,當然不是一紙約文可以廢除的。事實上公約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一系列侵略戰爭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但《非戰公約》在國際法上,特別是在確定侵略戰爭為非法方面,是重要的法律根據之一,具有重要意義。因為:
①在此之前,西方傳統國際法和國際實踐一向認為主權國家有訴諸戰爭的絕對權利。非戰公約是第一個正式宣布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性國際公約。
②非戰公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審判和懲處德日甲級戰犯(危害和平罪)的主要法律根據。公約在條文中雖籠統地提出廢棄戰爭,未區分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侵略戰爭與自衛戰爭,但各締約國在談判過程和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時,有一項重要解釋,即不影響當事國的合法自衛權。
因此,《非戰公約》所禁止的戰爭不包括自衛戰爭,也不包括<國際聯盟盟約>中規定的對違約從事戰爭的國家的制裁行動。
歐洲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肯定了《非戰公約》的法律效力。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書中指出:「本法庭認為鄭重廢棄以戰爭為國家政策工具,必然包含這種戰爭在國際法上為非法的命題。而那些策劃並發動這種戰爭因而造成這種戰爭的不可避免後果的人,在這樣做的時候,是作了犯罪行為。利用戰爭為國家政策的工具,以解決國際爭端,這樣的戰爭當然包括侵略戰爭在內,因而這種戰爭是公約所禁止的。」
公約缺點
《非戰公約》的主要缺陷:
①未明確區分侵略戰爭與自衛戰爭,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
②使用了「廢棄戰爭」一詞,而沒有使用當時一些國際檔案中已經使用的「禁止使用武力」。這使侵略者藉口它所進行的武裝侵略不是戰爭,而推脫罪責。德、日、法西斯戰爭罪犯就曾這樣做,但遭到了國際軍事法庭的嚴正駁斥。
此外《非戰公約》受到美、英、法等國,簽字都帶有一定的限制條件。這些限制條件超出合法自衛的範圍,是帝國主義國家劃分勢力範圍、維護殖民統治的表現。
參考文獻
- ↑ 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中文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