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中國家
發展中國家(也稱作開發中國家、欠發達國家,英語:Developing country),指經濟、社會方面發展程度較低的國家,與發達國家相對。但現今隨着經濟發展,已有部分的發展中國家轉變成發達國家(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1],另外相反的是也有部分的發展中國家反而因生活水準退步而滑入最不發達國家。
在人類大家庭190多個國家中,大多數是發展中國家 。非洲、南美洲和亞洲絕大多數國家都是發展中國家(除日本和韓國外)。中國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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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劃分
從國際組織來看,從來就沒有一個國際組織明確提出過發展中國家的概念,並在法律上予以確定。聯合國明確認定了50個國家為最不發達國家。發達國家則通過承諾更多的國際義務,或不尋求某些特殊的待遇而確立自己發達國家的地位。在國際上有一種共識,某個國家一旦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便被認為是經濟發達國家[2],但隨着一些取得良好發展績效的發展中國家(如墨西哥)的加入,使這種共識在實際操作中變得難以把握。世界銀行(World Bank)和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也沒有給發展中國家下過明確的定義。
由於在實際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對發展中國家做出劃分,通常的做法是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GNP),現改為人均國民總收入(GNI)或國內生產總值(GDP)作為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主要參數。這種做法雖然簡單易行、也比較有效,但單純的GNP(CNI)或GDP難以全面地反映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等方面的狀況。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法律文本中同樣也找不到發展中國家的明確概念。《WTO協定》中的發展中國家條款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主動型條款,即成員」自稱「為發展中國家,在制定國內經濟和貿易政策時自主享有《WTO協定》給予發展中國家的靈活性;另一類則是被動型條款,即一成員認定某些成員為發展中國家,並在其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給予這些成員以更為優惠的差別待遇。由此我們看到,即使是最富權威的國際組織,對於發展中國家的認定或劃分,也大多是出於處理國際事務和便利貿易往來需要的技術性規定,而沒有在理論上給出明確的概念界定。
綜合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美國中央情報局等機構發布的資料來看,當今世界除了以下發達國家剩餘的都是發展中國家:
英國、愛爾蘭、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德國、奧地利、瑞士、挪威、冰島、丹麥、瑞典、芬蘭、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臘、斯洛文尼亞、捷克、斯洛伐克、馬耳他、塞浦路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韓國、新加坡、以色列。
總結
此外,新馬克思主義和激進學派的經濟學家將發展中國家稱作「外圍地區」,說明他們和「中心地區」(發達國家)之間的「依附」與「支配」關係。當然,最為通俗簡便的說法,是稱之為「窮國」與「富國」相對立。然而,低收入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範圍並不對等。例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聯酋、文萊等盛產石油國家人均收入雖然很高,同時卻是不發達的。20世紀50年代的日本和以色列並不富裕,但他們是發達國家。況且窮與富本來就是相對而又不斷變化的概念,只有在相互比較和動態中,才能把握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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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區別在哪裡?,新浪博客,2008-6-21
- ↑ 發展中國家的定義、構成與分類,道客巴巴,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