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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目前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由于救济标准统一、救济范围扩大、救济水平提高、救济行为规范,使我国的社会救济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目录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国发[1997]29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这一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同时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届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救济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涉及的是救济标准,或者称之为“最低生活保障线”。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由当地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和物价指数,并考虑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过测算和论证后制定的。并且,“最低生活保障线”还应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调整。

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通常是以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所谓最低生活水平包含有两个层次:一是“绝对贫困”,指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戴和居住条件;二是“相对贫困”,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它并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居民才有的“贫困”之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以“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2]。在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体方式上,各地大都采取了“菜篮子法”,即选择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据其最低消费作为确定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这种方式在具体测算时应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生活必需品品种选择的准确性;其二是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的可靠性;其三是贫困家庭及其消费特征选择的可代表性。

此外,还有两种确定的方式,一是“恩格尔系数法”,又称“最低饮食费用测算法”。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认为,家庭收入中用于食物支出的比例越大,意味着该家庭生活水平越低,如果这个比例在60%(即恩格尔系数为0.6)以上,那么该家庭就属于需要救济的贫困家庭。二是“收入比例法”。在城市居民的收入排列中,把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后民确定为需要救济的贫困居民,并把他们的收入水平定为贫困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在工业化国家,符合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收入相当于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30%的家庭和个人。欧洲经济合作委员会认为,一个成年人,如果属于自己可支配收入(交所得保险税后)低于平均水平的50%,则属于救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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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