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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簽證,指公民取得前往國家(地區)的入境簽證後,搭乘交通工具時,途經第三國家(地區)的簽證。
基本情況
有些國家規定當旅客搭乘交通工具通過其國境時,停留不超過24小時或一定期限的,均免辦過境簽證(一般都不允許出國際機場,或只允許在指定的旅館過夜),如新加坡、泰國等。[1]
也有的國家規定,不論停留時間長短或是否出機場,一律須辦過境簽證,如澳大利亞;又以中國為例,國外與港澳台等境外旅客欲經由中國大陸境內機場過境轉機時,仍須持有回鄉證、台胞證與中國官方核發之過境簽證(針對外國人)。[2]
部份國家如美國,常以觀光或商務簽證代替過境簽證。過境簽證同入出境簽證一樣,都有有效期限和停留期限的規定。[3]
另外一個例子就是俄羅斯,莫斯科共有謝列梅捷沃、多莫傑多沃與伏努科沃三座國際機場,若外國人在莫斯科的不同機場轉機時,須憑機票申請俄國的過境簽證;而俄國的外飛地加里寧格勒州,由於該地區與俄羅斯本土隔著立陶宛及波蘭兩個歐盟國家,俄羅斯公民若經由陸路進出加里寧格勒的話得經過包含立波兩國的申根區,須向歐盟申請短期過境簽證。
台灣的情況
由於台灣政府僅獲得廿餘國正式承認與邦交,乃未被普遍承認的政治實體,故中華民國總統出訪海外邦交國時,仍須經美國中停飛入中南美邦交國,或者經歐洲、西亞中停進入非洲邦交國;而美方通常會對中華民國總統與隨行官員發放過境簽證,方可繼續放行前往中南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