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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
中文名稱
正體 養廉銀
簡體 养廉银
漢語拼音 yǎngliányín
越南文名稱
國語字 tiền dưỡng liêm
漢喃文 錢養廉
滿語名稱
滿文 ᡥᠠᠨᠵᠠ
ᡠᠵᡞᠷᡝ
ᠮᡝᠩᡤᡠᠨ
穆麟德轉寫 hanja ujire menggun

養廉銀,又稱養廉錢,是中國清朝官員俸祿制度,在中國歷史上為清朝特有。雍正元年(1723年),清世宗創立了這種薪給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並避免貪汙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但是,攤丁入畝火耗歸公後,清政府將所有稅收(包括酒醋稅等地方稅)改歸朝廷所有,致使地方財政困難,看似高薪養廉,實際上將地方行政費用歸於地方首長所有,導致清朝地方貪腐情況為史上之最。

越南阮朝初年,明命帝為了防止官員貪汙,從中國引進了養廉銀制度。

成因

清初文官的俸祿標準表面是號稱延續萬曆大明會典》制定的低薪制,知縣“每月支俸三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

但是實際上《大明會典》載正七品除了底薪外還有其他實物補償或其折抵津貼:

  • 歲該俸九十石。
    • 本色俸五十四石
      • 十二石
      • 折銀俸卅五石 - 銀廿六兩九錢五分
      • 折絹七石
    • 折色俸卅六石
      • 折布俸十八石 - 銀五錢四分
      • 折鈔俸十八石 - 色鈔三百六十貫

以上合計一年約領大米一千一百零五公斤還有絹布、二十七兩五錢白銀及寶鈔三百六十貫足夠十二口人一年的開銷,再加上明代所有的外命婦誥命夫人有自己的年俸,並不包含在官員支俸中,地方官府的行政、人事、伙食開銷也不需要地方官員負責,再加上七品優免田賦八十畝,免丁徭八人,又再加上稍為大一點官多半有兼職俸。(比如夏原吉領戶部尚書、太子少傅、少保三種職務俸祿,王守仁領兵部尚書、左都禦史、新建伯三俸,海瑞亦有吏部右侍郎、南京右都禦史二俸,加上外命婦的俸給,各邊鎮守各官尚有一至二十頃的養廉田,這些都不需要「孝敬」京官,也不需要被被內務府或皇帝巧立名目訛詐),明代官員真實的薪俸比表面所認知的要來的高。但明朝官員一般家口眾多,以海瑞為例。海瑞任淳安縣令一職的時候,除了老母、妻子之外,還有兩三個女兒、兩個兒子,加上家僕、婢女,可能還有奶媽,總共有十來口人,而工資經七折八扣,實際領到的是12石大米、27.49兩銀子和360貫鈔。當時鈔不值錢,可以忽略不計。僅以12石大米、27.49兩銀子來計算,十來口人用這些工資,生活就不免拮据。海瑞的家庭結構已經算是非常簡單的,生活標準也不算高,但已顯得捉襟見肘了,至於其他官員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清初延續的並不是明代的薪俸制度,而是關外戰時分贓制的滿人至上分肥制度,除了本薪支俸外的東西全部遭大量取消或沒收尤其是漢人官員,導致很多官員在雍正前根本食不裹腹,所以必須從百姓身上剝削[1]。因此在康熙末年幾乎是無官不貪,甚至康熙本人也不完全反對官員貪汙[2]雍正元年(1723年)特設養廉銀,“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為廉吏也”[3],“知大臣祿薄不足用,故定中外養廉銀兩,歲時賞上方珍物無算”[4]。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稅賦[5],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

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的十倍到百倍,其標準混亂缺乏公平性。光緒清全典事例》記載範例:

例如,台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一百五十五兩銀,養廉銀則達一萬兩銀。而台灣總兵年俸六十七兩,軍事加給一百四十四兩銀,而養廉銀則為一千五百兩銀,“都司全年俸薪、馬乾、養廉銀四百四十九兩,千總俸薪、馬乾、養廉銀一百九十二兩,外委養廉銀三十六兩,增設各兵加餉銀九百五十二兩耳,凡共需銀四千六百餘兩。”[6]

後果

養廉銀並沒有完全解決官員的生計問題,因此反而加重貪汙,一般的京官因為沒有統治地方沒有火耗稅賦,京城開銷又大,並未有足夠的銀錢收入,所依賴的是地方官的冰敬炭敬等行賄,李慈銘在日記中稱:“京官貧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論年世鄉誼,曲計攀援。”[7]曾國藩擔任翰林院檢討後,家書提到:“男目下光景漸窘,恰有俸銀接續,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資,今年尚可勉強支持。至明年則更難籌畫。”[8]。而各地又有肥瘦之分能調到繁榮地區當官當然收益大,這就促使地方官和京官的權錢交易關係,誰能調到哪裡去當官,京官往往有實質影響力。

另一方面養廉銀又助養官員的豪奢,張集馨道員升任按察使後進京覲見的花費是:“別敬軍機大臣,每處四百金,賽鶴汀不收;上下兩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辦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書總憲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遞減;同鄉、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應酬,共用別敬一萬五千餘兩”[9]清朝文獻通考》批評:“入愈豐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縱倍給薪津,歲增經費,何補若人之揮霍,空益小民之負擔”,這是因為“廩入既厚,縱侈隨之,酬應則踵事增華,服用則豪奢逾度。”再加上晚清財政困難,俸銀、養廉銀常常停支,官員“藉口于養廉不足,肆行侵漁”[10]

參考文獻

  1. 蔣良騏:《東華錄》卷九
  2. 康熙帝曾對大臣說:“治天下之道,以寬為本”,“夫官之清廉,只可論其大者。今張鵬翮居官甚清,在山東兗州為官時,亦曾受人規例。張伯行居官亦清,但其刻書甚多。刻一部書,非千金不得,此皆從何處來者?此等處亦不必究。兩淮鹽差官員送人禮物,朕非不知,亦不追求”「《聖祖實錄》卷二四五」
  3. 《清稗類鈔‧禮制類》。
  4. 清稗類鈔•恩遇類》。
  5. 陳康祺《郎潛紀聞》卷二:“雍正間,耗羨歸公,定直省各官養廉,由世宗之獨申睿斷,因時制宜。”
  6. 臺灣通史》卷十三
  7. 李慈銘. 《越縵堂日記》. 
  8. 《曾國藩全集•家書》
  9. 張集馨. 《道鹹宦海見聞錄》. 
  10. 鐘琦著:《皇朝瑣屑錄》卷8

研究書目

  • Madeleine Zelin(曾小萍)著,董建中譯:《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 佐伯富著,鄭樑生譯:《清雍正朝的養廉銀研究》(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6)。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