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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1],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核电管理和部分电力管理

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将省振兴老工业基地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

(六)加强宏观调控职责。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省内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省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全省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振兴老工业基地、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地区开发及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各经济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省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省级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2]、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工作。

(十一)起草涉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全省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制定全省中长期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规划,负责能源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行业规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重大示范工程;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四)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领导小组、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省哈大齐城际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省中俄原油管道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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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 告诉你什么是循环经济! ,搜狐,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