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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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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于2009年3月,由本市家政服务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协会[1]现有会员单位900多家,会员单位由企业单位组成,主要从事养老护理、母婴护理、综合家政、家政培训等。

协会宗旨

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行业业务活动,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呼声,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规范;加强与政府、社会的沟通与联系,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的任务: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HOM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是 SHHSIA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家政服务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 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行业业务活动,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呼声,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规范;加强与政府、社会的沟通与联系,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立法和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建立和完善行业信息服务平台,规范家庭服务体系,为家庭、市场、家政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四)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团体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等,推进家庭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信用评价、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标准、实施行业惩戒等工作;

(六)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七)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开展家政服务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外交往活动,推广先进的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九)加强行业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编撰培训教材,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多元化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标准、职业技能和服务管理等方面教育培训和能力鉴定考核,培养行业各类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行业人才标准和信息库;

(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服务、调研、统计、会展及学术交流;教材编改、专业培训、推介咨询,协助政府组织行业评估及资质考核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