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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成立于1993年1月4日,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1308、1309室,行业调研,科技开发,技术交流,信息服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机构简介

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目前有会员单位220余家,涵盖上海及周边江苏、浙江长三角电梯产业集群,遍布世界各主要电梯品牌和国内知名电梯品牌公司的整机生产厂40余家,主要电梯配件厂家70多家,主要的电梯安装维保企业百余家,以及其他企业20余家。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1]是政府颁发的最高等级五A级行业协会称号获得者。

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的使命是“服务与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于企业改革、服务于市场发展、服务于产品公共安全,当好企业与政府沟通的纽带与桥梁;进一步引领企业合规、诚信经营,提高社会责任意识,讲质量讲服务,推行有效措施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与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的工作是以促进行业发展为目标,以城市电梯公共安全服务为内容,并以社会大众对电梯业的期望来确定我们工作方向与部署,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

上海是全球在用电梯最多的城市,目前在用电梯超过28万台,行业工作任重道远。上海市电梯[2]行业协会将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携手全体会员单位为电梯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而不断努力!

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ELEVATO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是 SE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电梯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 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本市电梯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专业化协作生产,提高电梯技术水平 。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研究发展本市电梯事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电梯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 ;

(二) 加强本市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经营、管理、科研、建筑设计等单位、大专院校及电梯用户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电梯生产、使用与管理的进步,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对行业的管理 ;

(三) 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电梯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做好政府部门委托的产品技术鉴定及新增企业审批意见等工作 ;

(四) 抓住改革、开放,城市建设和经济大发展的机遇,努力帮助本行业企业向国内外推荐宣传先进可靠的上海电梯产品及零部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协助协会会员单位组织召开各类电梯展销会、展示会和新闻发布会。推广新技术和先进管理,重视质量控制与提高,树立上海电梯行业的良好形象 ;

(五)配合政府管好用好电梯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改进、加强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旧梯改造、旧楼加装电梯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宣贯有关法规,推广介绍好的经验与方法,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使用电梯的宣传活动,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报刊等宣传工具,进行正确使用电梯的教育活动 ;

(六) 积极开展技术与管理的交流活动,举办展览会、学术报告会、技术讲座及有关标准、法规宣贯等各种培训班,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推广电梯科研成果和先进管理方法。组织市场动态研讨会,帮助协会成员掌握市场脉动,提高经营决策能力,为协会成员作好咨询服务。组织业内外专家,进行与电梯业务相关的招投标 ;

(七) 编辑出版《上海电梯》杂志。收集与行业相关的各类技术经济信息、标准和技术法规,报导本行业和协会的各种活动和工作。汇编优秀论文、技术资料、管理经验及重要会议记录;

(八) 开展同国内外电梯行业有关团体和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组织考察活动,收集相关情报文献,促进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以利本协会成员在产品技术和经营管理上开拓视野、丰富经验;

(九) 调查研究行业自身发展方面的问题与要求,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意见 ;

(十)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十一) 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科技开发,技术交流,信息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凡从事电梯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零部件配套等与电梯行业相关的本行业同业企业和设计、科研、教学单位、使用、管理等部门的法人或外地驻沪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维护协会名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