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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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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成立于1988年10月,是由本市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科技类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1]。现有个人会员1369名,单位会员84家。

2022年8月9日,学会召开了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七届理事会。现有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兼)1名,理事57名,常务理事19名,同时经选举产生第一届监事会监事3人。

业务范围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出版刊物,组织继续教育和四技服务。

学会有27个专业委员会。设有组织与财务、学术与交流、科普与出版、教育与培训、科技与开发、公共卫生标准与规范建设共6个工作委员会。学会办公室负责学会日常运行工作。

多年来,学会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国家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方向,努力开拓学会工作的新局面。学会充分发挥预防医学科技智库作用,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咨询;充分利用本市预防医学专家资源,推进学术繁荣与发展,开展科普提升公民健康素养,落实预防医学相关专业领域业务培训,出版发行学术期刊,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并开展科技服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学术年会、申江健康论坛、长三角科技论坛预防医学[2]分论坛等,已成为学会的主要学术品牌。为繁荣学术,学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大量学术交流活动。

学会是上海市科协五星级学会,上海市民政局4A级社会组织,获得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中华预防医学会先进集体、上海市科协学术年会优秀组织单位等称号,已成为推动上海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章程(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12月22日经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预防医学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是SPM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科技类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促进预防医学学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预防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预防医学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预防医学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开展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交往,推动国内外科技合作,组织科学考察;

(二) 促进预防医学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发展与推广公共卫生适宜技术,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 为本市预防保健、卫生防病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提供循证咨询;

(四) 普及预防医学知识,传播科学和健康理念,反对迷信和伪科学,增强公众健康意识,提高公众科学健康素养;

(五) 发现、推荐科技人才,表彰优秀预防医学科技人员和预防医学工作者;

(六) 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科技论着和科普作品;

(七) 举办各类培训,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知识更新,提高预防保健学术水平;

(八) 编辑出版《上海预防医学》杂志,编译专着及有关科技文献资料;

(九) 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和技术标准研制;

(十)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服务会员的各类活动,反映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出版刊物,组织继续教育和四技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的作用,以政治引领学会事业发展。党的工作小组参与学会重大事宜的商议与决策;

(三) 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五)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个人会员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获得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相关专业领域硕士或以上学位者,或获得其他专业领域硕士或以上学位,现从事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者;

3、从事预防医学、公共卫生、临床预防、医学教育以及相应技术和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工作满三年以上;

4、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三年以上者。

(四) 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有关社会组织,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均可申请入会。

(五) 资深会员

对本会工作或专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专家、学者,以及积极支持、资助或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中外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上海市预防医学会资深会员”的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个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并推荐;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在本会登记注册并发给“上海市预防医学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 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七) 恪守职业操守、科学道德和诚信;

(八)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