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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埔军校同学会1985年3月19日,包括浙江、福建、上海两省一市在内的上海黄埔军校同学会在沪成立,同时成立上海黄埔军校同学会浙江组、福建组。1987年6月和7月,又分别将上海黄埔军校同学会浙江组、福建组改组为浙江分会、福建分会。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央新的部署,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成立单独的黄埔军校同学会的要求,1988年9月8日至10日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黄埔军校同学会正式成立。1994年12月、1997年7月、2003年2月、2008年1月、2013年4月、2018年4月分别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届十一次扩大理事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六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四、五、六、七、八届理事会[1]。上海市黄埔军校同学会会长先后由宋瑞珂、李赣驹、朱纯担任。

上海市黄埔军校同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群众团体,定名为上海市黄埔军校同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为“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海内外黄埔军校同学,团结一切拥护中国和平统一的海内外同胞,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对台方针政策,弘扬"爱国、革命"的黄埔精神,宣传黄埔军校爱国师生在各个历史时期对国家、民族的贡献,发挥联系、服务黄埔同学的功能和作用,深化两岸黄埔军校同学、黄埔亲属后代及各界民众的交往交流,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贡献,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在本市定居的黄埔军校同学,由本人申请、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及所属区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对本会及所属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批评与建议;

4.取得本会编发的刊物及学习资料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宣传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完成组织所委托的工作任务;

3.深化两岸黄埔军校同学、黄埔亲属后代及各界民众的交往交流,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贡献;

4.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纪及本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经理事会批准,得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听取并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3.修改本会章程

4.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所选举产生的若干名理事组成。每年举行会议一次,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视实际情况而定)。根据会长的提名,聘请本会秘书长;

3.审议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本年度的重大事项;

5.决定增补理事及其他重大人事任免。

会长、副会长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主持本会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

第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领导本会办事机构,指导各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各区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在各区设立工作委员会负责各区黄埔军校同学会的工作。区工作委员会受本会及所在区党委统战部的领导

其他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宣教、联络委员会、亲属联谊会等下设机构。上述各机构的具体工作任务,由本会制定职责分工实施细则规定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章程的解释权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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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