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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 | + | [[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jpeg|有框|右|<big>国徽</big>[http://gov.eastday.com/images/thumbnailimg/month_1710/201710161004059725.jpg 原图链接][http://gov.eastday.com/renda/2012shwl/n/node16470/u1ai6171283.html 来自 上海文艺 的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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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是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ref>[https://www.sohu.com/a/242928772_781497 城市 水土流失 的6大特点,及其防治的4大原则!],搜狐,2018-07-24</ref>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 灾害]] ,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 | ||
==总则== |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 水土资源]] ,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
−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 + | 第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ref>[https://www.sohu.com/a/320325887_466952 【智慧水利】水土保持基础知识 ],搜狐,2019-06-12 </ref> ,应当遵守本法。 |
− |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 + |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 自然]] 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
− |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 + |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 |
− | 国 | + | 第五条 [[ 国 务院]] 水行政 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 水土保持 工作 。 |
− | +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 国 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 的 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 水土保持 监督管理职责 。 | |
−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 管 本行政区 域 的 水土保持 工作 。 | |
− | 县级以上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 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 的水土 流失预防和治理 工作。 |
− | + | 第六条 各 级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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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 , 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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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 保护 水土 资源、 预防和治理 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 | ||
− | 第 | + | 第 九 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水土保持工作。 |
− | + | 对 水土保持 工作中成绩显著 的 单位和个人 , 由县级以上 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 + | ==视频== | |
+ | ===<center>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水土 保持法 相关视频</center>=== | ||
+ | <center>市 水务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 保持法宣传活动</center> | ||
+ | <center>{{#iDisplay:p08441qtuki|560|390|qq}}</center> | ||
− | + |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土保持 法》修订施行七周年</center> | |
+ | <center>{{#iDisplay:d0563nq7fxc|560|390|qq}}</center> | ||
− | + | ==参考文献== | |
+ |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
於 2021年1月29日 (五) 06:54 的最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是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1],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1年6月29日發布並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2],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範圍內依法承擔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城市水土流失的6大特點,及其防治的4大原則!,搜狐,2018-07-24
- ↑ 【智慧水利】水土保持基礎知識 ,搜狐,2019-06-12